王先生与李女士为夫妻关系,他们在结婚之前共同支付首付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房产证上只写了王先生的名字。李女士很是担心,如果自己与丈夫的婚姻出现问题,又无明显证据表明自己出了首付款,该房会不会作为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种种担心下,李女士到房屋所在地房管局咨询能否在《房地产权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得到的答复是由于房子有贷款所以不能加上李女士的名字。李女士听说像自己这种情况,可以到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可是自己与丈夫已经登记结婚,这该怎么办?于是李女士就自身的情况来到了武清公证处咨询,公证员告知她,在她和王先生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即使已经登记结婚,仍可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但考虑婚后财产可以一并进行约定,建议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公证员析案: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其内容包括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在办证过程中,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主体为已经登记结婚的夫妻,针对拟结婚的男女双方,可以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一般情况下,婚前财产约定生效日期为婚姻缔结之日)。办理这两种公证均需注意:不得利用约定财产归属的形式规避法律或逃避债务。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效力: 1、优先效力: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在适用上,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 2、对内效力:夫妻财产的约定是当事人意思的合意,夫妻财产的约定对内效力及于夫妻双方; 3、对外效力:夫妻财产约定效力即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对夫妻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效力并不当然的及于第三人,只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才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及婚前财产约定公证需要的材料: 男女双方当事人需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有关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或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男女双方的身份证件(如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2、约定财产的所有权证(如房产证、车辆产权证、购买合同、购买发票、抵押合同、贷款合同等); 3、财产约定内容草稿; 4、结婚证或者双方的未婚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