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4月7日讯(通讯员 郝绍菲)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一般由劳动者初步举证“有加班事实”,如考勤记录、工作记录等;用人单位举证“加班时间”及“工资发放”,如加班统计表、工资单等。仲裁机关或法院将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认定案件事实,进而做出判决。 劳动者应当如何取得“有加班事实”的证据呢?日前,王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经人指点,他来到莱山公证处申请对工作记录办理证据保全,据王先生讲,他通过应聘到烟台某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因公司业务繁忙,为保证工作进度,周末、节假日加班为常态,但单位却从未对加班事宜提过补偿。 王先生提交了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和书面情况说明等材料,该处受理了王先生的公证申请,因该公司实行自动化办公,工作记录需要到办公系统查询,为确保系统内容不被篡改,公证员在本处电脑上,下载并成功登录该公司OA界面,输入王先生的代码进入系统查询界面,输入查询时间段,进行查询、截屏、下载、保存,并将保存内容制成密封光盘附于公证书后。 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等)、与申请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如前述王先生提交的劳动合同)、书面说明(应载明申请证据保全的理由、用途和取证方法等)以及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公证员可以根据保全对象的不同,采取录音、录像、照相、复制、封存、勘验等多种形式。 我国关于劳动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已日渐完备,劳动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只有提供充分证据,其主张才能得到采纳,利益才能得到维护。证据保全公证为劳动者提取、固定相关证据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切实维护提供了有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