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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不能全部继承父母遗产?用这一招可放心

来源: 中国宁波网 作者:马越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25
摘要:从去年开始,关于独生子女遗产继承的问题一直爆热。最开始在朋友圈刷屏的是《独生子女遭遇继承难》,称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在继承股票、房产、存款时,相关部门不认可;翻过了年,这两天又一篇《父母去世后,房屋肯定属于独生子女吗?结论惊呆了宝宝》在

  从去年开始,关于独生子女遗产继承的问题一直爆热。最开始在朋友圈刷屏的是《独生子女遭遇继承难》,称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在继承股票、房产、存款时,相关部门不认可;翻过了年,这两天又一篇《父母去世后,房屋肯定属于独生子女吗?结论惊呆了宝宝》在朋友圈“炸开了锅”。

  接二连三的遭遇,很容易让人有“独生子女继承遗产是个大难题”的印象。实际情况到底如何?昨天记者采访了宁波相关法律人士。

  原帖

  独生子女继承房产遭遇复杂局面

  微信长文出现在杭州。

  杭州姑娘小丽的父母先后去世,在杭州给她留下了一套127平方米,价值300万元的房子。此房登记在小丽父亲名下,她去过户,在房管局遭拒,在公证处碰壁。

  房管局拒绝的理由是要求小丽要么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要么提供法院判决书;小丽找到公证处,公证处则要求她把父母的亲戚都找到,带到公证处才能办继承公证。

  但小丽的亲戚定居全国各地,短时间内恐怕无法齐聚杭州,于是她请教了律师,得出一个更让她崩溃的结论:她并不是这套房屋的唯一继承人。

  因为这套房产是小丽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1/2房产归母亲,剩余1/2房产属父亲遗产,由母亲、小丽和奶奶(爷爷先于父亲去世)三人平分,母亲因此共分得2/3房产,小丽和奶奶各分得1/6房产。

  奶奶过世后,属于奶奶的1/6房产由小丽父亲四兄弟姐妹转继承,每人可分得1/24房产,因小丽大伯和父亲先于奶奶过世,由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小丽因此再获1/24房产……

  小丽母亲现在过世,只有她一个继承人(小丽外公外婆早已去世),母亲的财产全由小丽继承,小丽因此又获2/3房产。

  综上,小丽共获得1/6+1/24+2/3=7/8的房产。

  释法

  独生子女原本就不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和市民传统观念不同的是,不管是房产还是存款,法律意义上,独生子女原本就不是父母遗产的唯一法定继承人。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的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时,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出现在小丽家的情况其实并不复杂,在每一个家庭都有可能发生。导致独生女小丽继承困难,有2个关键因素:

  1.小丽爸爸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2.小丽奶奶的过世在她父亲过世之后,遗产分割之前,亦即小丽父亲的遗产没有及时分割。第一个因素在法律上发生法定继承的后果;第二个因素发生转继承的后果。

  让大家感到复杂的,正是转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承受。

  对小丽而言,在第一个关键因素节点出现时,她原本只需要叫上奶奶、妈妈,一起走一趟公证处即可;但在第二个关键因素节点出现后,她需要把奶奶的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都召集到杭州公证处来办手续。外地亲戚如果自愿放弃继承的,也要提供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公证书,再寄到杭州。这对小丽来说,费时费力,比较复杂。

  建议

  生前立份遗嘱省好多事情

  继承父母遗产,怎样才能避免小丽的境遇?余姚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丁金琴说,这则微信她早就关注过。乍一看好像法律规定让人难以接受,“但法律要保护的,不是某一个人的利益,而是每一个人的利益”,当然包括被继承人父母的继承权。

  丁金琴说,这样的情况并非只发生在独生子女身上,在余姚法院以往审理的继承案件中,很多也涉及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当事人遍布全国各地,并不少见。

  想要不这么麻烦,最省事的办法是生前立个遗嘱,声明夫妻百年后把房产全部留给子女,然后对遗嘱进行公证,小丽类似的麻烦一件都没有了。但在中国人的观念里,可能好多人都觉得活得好好的,就立份遗嘱,好像是在给自己找晦气,这种观念应该转变。

  如果真的没立遗嘱,亲人去世后,最好及时完成继承手续,不能拖,以免日后造成麻烦。

  -延伸阅读

  立遗嘱的事说说清楚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鲍欣媛称,遗嘱的形式分为5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遗嘱属于要式行为,除了要求立遗嘱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还要求遗嘱的内容与形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否则即为不成立。不同的遗嘱对于形式的要求也不一样。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它在5种遗嘱形式中,效力最强。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若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遗嘱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但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由于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怎么办理继承公证?

  宁波永欣公证处主任胡海波告诉记者,目前公证依然是实现继承权最为便捷快速的方式,办理继承公证,可以分四步走。

  首先,确定公证机构: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第二步,到公证处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材料,包括:

  1.当事人身份证件;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必须派出所或医院出具);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

  4.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比如:房产三证、公积金证明、房屋补贴金证明、养老保险金证明、银行存折存单、股票清单、股权证明等);

  6.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7.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8.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9.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10.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死者的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若第一顺序没有,则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带身份证、户口本(境外人员提供护照、通行证等)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可去之前电话咨询一下)。

  第三步,公证员审核材料后办理。

  第四步,公证处经审核材料并调查后,领取继承权公证书。

责任编辑:马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