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公证员接到了一位当事人的咨询电话,向公证员述说了他的烦恼。他所住小区是新建的小区,但他的一位教师邻居利用住房开办了补课班,来上课的孩子和家长太多,给邻里增加了很多烦恼。本着邻里友善的关系,该当事人并未制止这位邻居的做法。不久,邻居在楼道里又制作摆放了一个粗糙的广告牌,影响了楼层的美观,也给大家的生活造成了不便。当事人在多次与物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想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但不知道该怎么办。 在了解了具体的情况后,公证员首先向当事人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当事人先行与邻居进行沟通,指出其擅自将住房改为商用和在楼道等共用部位摆放物品的错误做法,并向其提出取消广告牌的要求。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后再行协商,如果还不能解决问题,则可以采取诉讼途径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当事人按照公证员的建议向公证处提出了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当事人办理了该公证书后,拿着做好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与那位邻居友好协商希望其能恢复原状,在事实与公证书面前,该业主表示自己未考虑周全,给大家带来了不便,将尽快恢复原状。这起邻里纠纷就此得到了合理解决。 公证员提示:根据《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对此作出了解释性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案中,在没经过该楼栋全部业主的同意下,这位邻居没有权利将自己的广告牌放在业主共有的区域内。为将其错误行为固定下来,被侵权当事人有权利对于现状申请保全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凭借公证书先行与邻居进行沟通协商,协商不成时,也可以提出诉讼要求邻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