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公证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当事人申办融资租赁合同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出租方、承租方及出卖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承租方委托出租方购买租赁物的委托文件; (3)融资租赁合同文本及合同附件,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处可以代为草拟; (4)租赁标的清单及有关资料,清单中应包括租赁物名称、质量、规格、数量、价值、性能、技术指标等内容; (5)其他有关证明。如租赁物属于专控商品的,应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票据拒绝证书公证 票据拒绝证书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持票人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被拒绝或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活动。 1.申办票据拒绝证书公证,当事人应向票据持有人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2.申请办理票据拒绝证书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持有的原始票据; (3)拥有行使票据权利的其它证明;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