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送达,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债权人(包括公民、法人等)将催还欠款通知书、贷款逾期通知书、担保人履行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于对方当事人的一种证明活动。邮寄送达信函公证是其中的一种送达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本公证事项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材料、委托书等材料必须真实合法,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其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二、邮寄(送达)的信函的内容及所附资料必须真实、合法,如有差错,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三、邮寄(送达)信函收件人的姓名、地点、邮编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填写,如有差错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四、邮寄信函公证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邮寄信函的行为给予证明,至于收件人是否收到此信函的事实不包含在此公证范围内。 五、邮寄(送达)信函公证只是对当事人邮寄(送达)信函行为的一种保全证据方式,该公证书能否被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采证,公证机构无权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