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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破解文书送达难题

来源: 滨海时报 作者:马越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送达公证”是对当事人民事、经济活动中的“送达”行为过程进行保全,是保全证据公证的一种形式。公证书通过对“送达”行为过程的描述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固定,达到证明当事人已按规定通知或履行告知义务的目的。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有些单位、个人按规定

  “送达公证”是对当事人民事、经济活动中的“送达”行为过程进行保全,是保全证据公证的一种形式。公证书通过对“送达”行为过程的描述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固定,达到证明当事人已按规定通知或履行告知义务的目的。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有些单位、个人按规定向对方寄送函件,发生纠纷时却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因此,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乃至一些执法单位、法院都开始认同并引入公证方式送达文书,确保文书送达的法律效力。

  执法局凭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

  某行政执法局拟对违规店铺予以行政处罚,但店铺始终拒不配合。执法机关于是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办理文书送达保全证据公证。执法人员与公证员一起,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至违规店铺。虽然当事人仍然拒签执法文书,但由于公证员在现场对整个文书送达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即使店主李某拒不执行处罚,执法机关也可凭借《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送达。同时规定了在行政处罚作出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此外,按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都应当依法送达。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文书送达的困境日益显现,送达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尤其是在行政处罚案件,送达难的问题更加突出。

  为此,许多行政执法单位开始采用“公证送达”。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处罚执法文书的同时,邀请公证人员一同前往,一旦发生当事人拒签情形的,执法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载明当事人拒签的事实,并由公证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而后将行政处罚执法文书留置相对人,从而完成送达程序的一种送达方式。其核心内容是公证人员现场作证以证明送达过程完成的事实。通过公证留置送达的整个过程,对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时效性具有良好的效果。

  法院探索破解送达难题新机制

  西南地区某法院委托当地公证处集中对30余件民事案件的相关文书进行送达。在两个星期的送达工作中,公证处采取电话通知、电子邮件、微信送达、邮寄送达等多种方式,并对整个送达过程采取录音、拍照等方式进行记录,然后将记录交给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确认是否送达,是否具备开庭条件,最终取得了良好收效。

  送达文书是法院审判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关系到案件能否正常审理,判决结果能否及时传达,当事人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维护。但是随着民商事案件大量增多,当事人住所地不断变更,“送达难”已成困扰许多法院的难题。采取公证送达方式可以有效地整合司法资源,让法官把以往用在文书送达上的精力集中用在案件的审理上,极大地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体现了司法的高效、快捷、便民的原则。

  送达催欠款通知

  及时中断诉讼时效

  2013年7月,方某向同学林某借款20万元,借期一年还款并支付利息。可到期后,方某并没有及时偿还借款,林某碍于朋友关系也没有追偿。一直到2015年5月,林某因事需要用钱,多次找方某要钱,方某却以种种理由拖延。眼看为期两年的诉讼时效即将到期,林某很着急。经朋友介绍,到当地公证处寻求法律解决。公证员建议其可申请办理文书送达保全证据公证,在诉讼时效到期前及时中断诉讼时效,以延长诉讼时效,为催收借款留出充裕的时间。随后,林某按照公证员的建议提出了邮寄送达公证申请,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向方某邮寄了催款函,公证员对林某的上述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债权人常常碰到这样一个难题:债务人拒绝归还到期债务,于是有的债权人便采取发送挂号信函等方式来证明自己曾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过债权,但这些做法在进入诉讼程序时,债权人则苦于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发送的是载有催债内容的信函,这样,债权人就因缺少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过债权的有效证据,极有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但《民法通则》也同时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债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权人普遍采取的方式就是以书面形式发送信函、文书。通过证据保全公证,债权人曾经要求过债务人还款的事实和信函、文书的内容被保存、固定了下来,起到了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并重新计算的法律效力,最终保证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责任编辑:马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