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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未办理 索要欠款遇难题

来源: 滨海时报 作者:马越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近年来,用房产抵押来进行民间借贷的情况越来越多,可由此引起的借贷纠纷也越来越多。在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大部分是由于没有严谨地履行“以物抵押”的法律形式。因为借贷双方有的缺乏法律知识,不懂程序,有的是图省事儿,往往按照民间的习惯签订抵

  近年来,用房产抵押来进行民间借贷的情况越来越多,可由此引起的借贷纠纷也越来越多。在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大部分是由于没有严谨地履行“以物抵押”的法律形式。因为借贷双方有的缺乏法律知识,不懂程序,有的是图省事儿,往往按照民间的习惯签订抵押合同,有些人甚至认为持有对方的房产证就等同于“担保”,却不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导致纠纷发生后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甚至出现被骗的现象。

  抵押登记未及时办理

  索要欠款无法强制执行

  赵某做建材生意,因急需资金周转,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利息按月支付,一年后归还本息,赵某以名下的一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为保证借款的安全,两人相约到公证处办理借款协议公证。办理公证后,公证员特别提示他们在办理借款协议公证后,一定要及时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李某对此并未太在意,认为赵某已经把房产证交给自己持有,而且二人是多年好友,彼此相互信任,不可能出现那么多的意外和风险。

  公证办理完毕后,赵某借口急需用钱,称房产交易中心的人太多,办理手续需要占用时间,就与李某商量先行放款,并称房产证已交给李某保管,若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的话,自愿到房产局将上述房产过户到李某名下。

  李某基于多年朋友的面子,以为借款协议经过了公证,债权有了保证,于是在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情形下,将100万元直接转账给了赵某。一年后借款到期,李某要求赵某还钱,赵某却一直以暂时没钱搪塞。几次催债不成,李某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告知李某,房地产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权不发生物权效力,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抵押条款虽然有效,但是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没有取得他项权证,欠缺取得抵押权的法定要件,因此李某不能通过直接执行房产获偿。得知情况后,李某后悔当初未听公证员的提示,轻信他人之言,即使能要回借款,恐怕也要大费周折。

  伪造房产证做抵押

  骗了“朋友”25万

  张某和任某分别在两家物流公司任职,两人因公司业务往来结识,一来二去成了朋友。2014年8月,张某称自己有事,急需一笔现金周转,想向任某借款25万元,并提出可以留下家里的房产证原件作为抵押。任某便答应下来,两人还签了一份协议,约定2015年2月末还款。有其他朋友建议任某最好去公证处办理一份公证书,对借出去的钱能多一层保障。可任某担心因此伤了朋友情分,就没有听别人的劝告。

  转眼,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张某却没能按时还钱。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任某没有着急向张某要钱。就这样,又三个月过去了,钱还是迟迟没到位。直到5月份,任某发现张某已经联系不上了。任某拿着张某的房产证到相关部门进行了查证,却被告知这个房产证是假的。这让任某一下子慌了神,只好到派出所报了案。经过半年多的追查,民警将张某抓获。经审讯,他称自己伪造房产证做抵押,诈骗任某25万元,借来的钱都被他用来还了债。任某则后悔不跌,如果当初办理公证,公证员会帮助审查房产证的真伪,就不至于被骗了。

责任编辑:马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