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产权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下面结合案例分析一下我们经常接触到的房屋赠与合同公证。 张三的哥哥张某送给张三一套房子,并写了房屋赠与合同,并到公证处办理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同时把房屋产权证交给了张三,张三随后搬进居住至今,但一直没有去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现张某去世,其儿子找到张三要求张三搬出该房屋,理由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张三与张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房子的所有权人仍为张某,应该由其儿子继承。那么此案中:张三与张某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呢? 该房屋赠与合同有效。张某自愿赠与张三房屋,并签订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张三也搬进该房屋居住,以行动表示接受,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张某生前并没有撤销赠与,只要张三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致使张某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张某的儿子也无权撤销赠与。此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是双方签订合同公证后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此时的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有权还是归张某所有,物权效力并没有生效。现张某死亡,已无法履行合同此时物权并没有转移。那么张某的儿子对房屋就有了继承权,张三就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此时容易形成纠纷,所以大家如果办理完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后双方应及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中赠与人在合同中是否可以附义务或附条件? 在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中老年人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的情形占据了绝大部分。办理公证时,老年人往往要求达到房屋赠与至受赠人名下个人所有与儿媳无关及自身居住权益同时保障的双重目的。那么如何才能达到老年人的双重目的呢? 例如:张某与妻子李某在天津市东丽区有一套私产房屋,具有房产证,双方想将房产无偿赠与给已婚的儿子张三个人所有。张某与妻子李某就这么一个儿子,且就这么一处房屋,张某与妻子李某将房产无偿赠与给儿子张三个人所有但是要求仍在该房内居住。这时公证员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1、“受赠人必须保证赠与人在赠与房屋中居住到死亡”的义务条款。2、赠与方将房屋只赠与受赠人个人所有,属于其个人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