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文物领域法人违法案件多发情况,国家文物局决定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12月,在全国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重点查处破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及破坏长城本体及其历史风貌等7类案件。对于涉嫌法人失职失责案件,将追究其行政责任,并终身追责。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将重点查处法人违法7类案件,完善文物行政执法4项制度,采取4项措施加大法人违法案件惩治力度。7类案件包括破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的案件;擅自迁移、拆除、修缮、原址重建不可移动文物的案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案件;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案件;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大规模消失的案件;涉及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中不可移动文物的案件;破坏长城本体及其历史风貌的案件。 此次行动中,重大法人违法案件将由国家文物局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督办,指定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查办,必要时约谈属地政府负责人。同时,对于文物行政处罚案件,重在改正违法行为,尽可能恢复文物本体及历史环境原貌;对于涉嫌单位犯罪案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刑事责任;对于涉嫌失职失责案件,追究行政责任,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于屡次违法的失信企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多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 “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对于连年“零发案、零上报”但社会反映强烈的省份,国家文物局将进行抽查暗访,严肃追责曝光。此外,国家文物局将严肃查处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纠正违法行为,加大惩治力度,遏制文物法人违法案件高发态势。 对话 大量擅自改变文物使用性质的情况都很恶劣 对话人:原北京市文物局局长孔繁峙 北青报:此次国家文物局提出要重点查处“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案件”,对此该如何理解? 孔繁峙:这里面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对文物用途的改变,二是是否履行了报批手续。比如一个文物场所原来是做博物馆的,现在要把部分房间改为餐饮住宿等经营场所,这就改变了文物的用途和性质。文物使用性质的变更需要经过报批,对于将文物原本的社会效益向单纯的经济效益转变,或者危及文物安全、不利于文物社会效益发挥的用途变更申请,文物部门是不会批准的。所以有大量擅自改变文物使用性质的情况存在,这种一般都是很恶劣的。这次查的重点是“擅自”变更,如果是经过批准的不合理用途变更,那就是审批单位的问题了。 北青报:哪些用途算是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合理使用? 孔繁峙:文物保护单位如果可以延续原有功能的应该继续延续,比如四合院本身就是住人的,现在也可以继续住人,而寺庙佛寺活动的用途也可以继续,还有很多院落本来就是私人住宅现在还是住宅,这是可以的。但有一些文保单位比如故宫、王府,原来的功能没法延续,就应该用作文化活动场所,发挥社会教育功能,参观、旅游是其功能的合理扩展。 北青报:北京存在大量文物单位被机关单位、企业、个人等占用的问题,这些是否属于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 孔繁峙:由于历史原因,北京现在很多文保单位被机关单位使用,但是考虑到当时这些文保单位被占用在前,而被划为文物在后,而且目前还难以实现搬迁,所以对这种情况,只要对文物本身的利用不危及文物的安全,比如机关办公、学校使用等,都算作一种合理利用。考虑到现实情况,一般以是否危及文物安全作为是否合理利用的标准。一些文保单位变成了大杂院,危及文物安全就是不可以的。 北青报:一般而言,专项整治行动是否会涉及溯及以往? 孔繁峙:擅自改变文保单位用途的做法一般都是偷偷摸摸进行的,文物主管部门事先并不知道,因为如果按照法定程序报批,肯定会对这种行为进行纠正。所以基本上所有擅自改变文保单位用途都属于已经发生的行为,要一视同仁来解决。 北青报:此前对于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用途有无规定?如果有为何还要开展专项整治? 孔繁峙:《文物法》有一定的滞后性,里面涉及的很多内容是针对以前的情况。而专项整治是一段时间里开展的,更有时代性和针对性,也更具体。比如《文物法》中只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可以用作博物馆、保管所或参观游览场所,但并没有明确哪些用途是禁止的。而这次的专项整治行动就特别提出不能轻易改变文保单位的性质。(记者 赵婷婷) 责任编辑: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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