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将“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列为“严重失信行为”,要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根据《意见》要求,各地各级政府、各行业各系统将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行为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内容,以更好地营造全社会热爱国防、关心国防、支持国防、建设国防的浓厚氛围。 以前,我国对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行为,缺乏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联合的约束和惩戒措施,少数逃避兵役者、拒绝民用资源征用者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罚,失信成本偏低。为此,各地各级应借《意见》出台契机,加快建立相应机制。首先,要科学制定拒绝履行国防义务行为的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开发研制信用管理系统时,要将拒绝履行国防义务列为重要失信内容之一,为相关自然人和社会法人建立电子档案,根据其履行国防义务的表现录入信息,并量化信用分数,区分不同等级。然后,根据《意见》对不同等级的对象明确激励措施和惩戒办法,以作为信贷、教育、就业、创业、社会服务等各项社会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与此同时,要根据人员流动性大的实际,依托信息网络建立全国共享的拒绝履行国防义务信用信息平台,规范平台建设、统一数据格式,实现各省市县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以便全国范围内查询。在此基础上,建立履行国防义务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 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要重视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国防义务。譬如,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严重失信者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入住星级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者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等服务。要建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信用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落实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制度落到实处。 把拒绝履行国防义务的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更是加强国防建设的需要。国防是大家的国防,作为公民,有享受国防安全产品的权利,也有确保国防安全的义务,因为,权利与义务是相等的。(石纯民) 责任编辑: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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