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女孩助人不幸溺亡,家长“逼人道歉”有理吗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张鑫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03
摘要:但愿双方能意识到自身的错误与责任,怀着对彼此的善意以及对小慈的尊重,理性解决争端,莫让孩子种下的善因蒙尘。 据报道,6月23日,四川达州因暴雨发生内涝,12岁女孩小慈牵着一位老人涉水过马路,两人同时被路面水流冲倒。老人被及时救起,随后离开了事

  但愿双方能意识到自身的错误与责任,怀着对彼此的善意以及对小慈的尊重,理性解决争端,莫让孩子种下的善因蒙尘。

  据报道,6月23日,四川达州因暴雨发生内涝,12岁女孩小慈牵着一位老人涉水过马路,两人同时被路面水流冲倒。老人被及时救起,随后离开了事发现场。半小时后,积水退去,小慈被发现不幸溺亡。死者家属认为,老人被救起后应该告知小慈也被冲走的情况,并认为小慈的死亡与老人有一定关系。在死者家属前后三次找上门后,7月30日,老人不仅被迫下跪道歉,还遭受了10多分钟的辱骂,甚至曾被对方往脸上喷过口水。

  对于为何在获救后没有周知在场者小慈也被冲走,老人解释称,当时“意识混乱,完全懵了”“雨下得很大,很多人在那里救人”。事实上,对于一位刚从死神手中逃脱的老人来说,在极度混乱的状况下,任何人也无法苛求其能够保持理性,以做出最恰当、最周全的选择。

  虽然这起悲剧只是意外,老人对小慈的遇难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直接的因果联系,但我认为,老人及其子女也须向小慈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律上,小慈对老人没有任何帮助义务却实施了帮助行为,她的行为构成了“无因管理”。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法院民法通则意见规定,“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实际损失”。

  法律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正是为了鼓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善行,不让行善者流血流汗又流泪。具体到本事件,小慈帮助老人,受益者不仅只有老人,还有老人的子女,因为子女对老人有着赡养及照顾的法定义务,而当小慈不幸离世,主张赔偿的权利则由父母承继。或许金钱不能买回年轻的生命,但显然比干瘪瘪的口头道歉要来得实在,某种意义上,也更容易让逝者家属感受到对方的歉意与慰藉。

  或许,老人及其子女并不懂得他们在法律上须承担责任,但在道义上主动付出一定的经济补偿,也是最基本的人伦常情所在。遗憾的是,老人家属却认为“对方找上门来,我妈也道了歉,这个事也就过去了”。即便调解员建议他们赔偿,他们也对赔偿只字不提。这确实令人心寒,或许这也是矛盾逐渐激化的原因。

  而小慈家属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却采取了极端手段,不仅对老人多次骚扰,更是采取了侮辱手段索歉,这不仅将涉及民事赔偿,更构成了治安违法。不得不说,双方家属的不当行为已经对孩子的善心产生了亵渎。但愿双方能意识到自身的错误与责任,怀着对彼此的善意以及对小慈的尊重,理性解决争端,莫让孩子种下的善因蒙尘。(舒锐)

女孩助人不幸溺亡,家长“逼人道歉”有理吗

责任编辑:张鑫

女孩助人不幸溺亡,家长“逼人道歉”有理吗

0

我要评论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