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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出行优步中国正式宣布合并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杜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02
摘要:法制网北京8月1日讯 记者万静 今天滴滴出行宣布与Uber全球达成战略协议,滴滴出行将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在中国大陆运营。对此,滴滴出行媒体联系人李玫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印证了此事。 滴滴:合并之后司机和乘客将继续获得稳定服务

  法制网北京8月1日讯 记者万静 今天滴滴出行宣布与Uber全球达成战略协议,滴滴出行将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在中国大陆运营。对此,滴滴出行媒体联系人李玫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印证了此事。

  滴滴:合并之后司机和乘客将继续获得稳定服务

  据悉,双方达成战略协议后,滴滴出行和Uber全球将相互持股,成为对方的少数股权股东,Uber全球将持有滴滴的5.89%的股权,相当于17.7%的经济效益,优步中国的其余中国股东将获得合计2.3%的经济效益。滴滴也因此成为唯一一家腾讯、阿里巴巴和百度共同投资的企业。

  滴滴出行表示,未来优步中国将保持品牌和运营的独立性,司机和乘客继续获得稳定服务。滴滴出行将整合双方团队在管理上和技术上的经验与专长,在用户资源、线上线下运营和营销推广等层面共享资源、协调发展。同时滴滴出行还会倡导内部竞争和相互促进,促进约车服务市场的精细化和多元化,满足消费者日益丰富的出行需求,持续提高司机收入。

  滴滴出行称收购不需要向商务部申报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条,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合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独立而并列的垄断行为。对可能涉及垄断的企业合并是由商务部进行审查的。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据悉,滴滴、优步两家公司在专车服务的市场份额较大,滴滴对优步中国的收购行为有可能形成“市场垄断”。那么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是否就双方的收购行为向商务部进行了经营者集中的调查申请呢?

  对此,滴滴出行媒体联系人李玫的回答是“没有进行申请,因为不需要”。因为按照上述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有关规定,滴滴出行对优步中国的收购行为,并未达到上述必须向商务部申报经营者集中的标准,所以不需要商务部批准。李玫向记者介绍,目前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而且优步中国披露的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因此没有达到申报标准也就不需要向商务部申请经营者集中申报。目前,滴滴出行还未接到其他同业竞争者的反垄断质疑和举报,也没有收到过监管部门的调查通知。

  营业额是否是确定申报的唯一条件?

  滴滴出行等网约车平台公司为竞争和市场培育而进行了史无前例的巨额补贴战和红包战。那么对于滴滴所称的“一直处于赔钱垫资培育市场,没有盈利没有达到申报标准就不用申报”的说法,是否成立呢?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所所长施正文教授认为,税法上的营业额是完全以会计准则为依据的计算单位,因为税法完成的是政府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任务。反垄断法并不关心当事人的收入而是关心保护竞争,监管部门应该关注打车软件的市场规模而不是收入,这才是反垄断法关注的重心,这也是《规定》第三条最后一项指出”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理由。补贴构成交易的重要部分,实际交易额又决定市场规模,是以反垄断法意义上的营业额不应该机械等同于税法的营业额,而是应该把补贴也计算在内。

  对此,业内知名反垄断法从业人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士廪认为,对于是否应该向商务部申请经营者集中调查,营业额并非唯一认定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因此,商务部应该对于滴滴出行收购优步中国的行为主动进行经营者集中的调查。

  滴滴出行收购优步中国是否应该申报

  对于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之间的收购行为是否应该向商务部申请经营者集中调查,知名反垄断法专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则称应该进一步观察,不能直接就判断其是否应该提出申请,因为此间涉及到VIE模式,凡是涉及到VIE的,监管部门都不对其是否应该进行经营者集中申请进行表态。

  据悉,VIE模式(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即VIE结构,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采用这种结构上市的中国公司,最初大多数是互联网企业,比如新浪、百度,其目的是为了符合工信部(MIIT)和新闻出版总署(GAPP)对提供“互联网增值服务”的相关规定。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对VIE结构采取默许的态度,目前并没有实质的可操作的明文规定。

  近两年,作为约车市场的大佬,滴滴出行频频对发起对业内竞争对手的合并和收购行动。就在2015年的情人节前后,滴滴出行迅速和快的完成合并行为,当时就遭到另一个业内竞争对手易到向监管部门的举报。

  据魏士廪律师向记者披露:易到对滴滴和快的的合并涉嫌经营者集中的举报,最后的结果是不了了之,原因是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营业额无法计算。而无法计算营业额就不好确定其是否达到申报标准。而在网络约车市场中,营业额的计算确实是个难点。因为司机收的乘客的钱能否算到滴滴出行等网络平台公司的营业额,确实有待商榷,而这也是互联网企业新型营业模式面临的新问题。

  但是魏士廪认为,如果滴滴出行等继续如此扩张,不向监管部门申报或监管部门不进行调查的话,以后有可能结出毒害市场竞争的恶之花。滴滴和优步中国的商业模式本身并不健康,如果不加规制的合并,会对市场的竞争秩序造成更大的损害。滴滴等在出租车市场主要吸引客户的模式是两面补贴,左手补贴打的者,右手补贴出租车驾驶员,希望通过补贴快速培养出市场,但这种补贴完全突破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经营者不得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规定,以赤裸裸的烧钱方式进行,完全仗着自己财大气粗竞相补贴打的者和驾驶员,而且两家可能存在协同行为,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把其他竞争对手基本消灭。

  反垄断法未老 但应与时俱进

责任编辑: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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