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发表一下观点”“我觉得这个案子应该这样来分析”“我也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围绕一件较有争议的民事案件,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今年第6次民事专业法官会议。除几位经验丰富的院庭长和资深法官发言外,大量旁听的年轻法官也纷纷加入到讨论中来,场面十分热烈。 作为专业法官会议的召集人,重庆四中院院长孙海龙说:“司法责任制改革推开后,专业法官会议不仅是研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服务法官更好办案的平台,也是法官交流办案经验和法律思想的平台,还是年轻法官迅速提高职业素养的重要平台”。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年底启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随着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化,这项改革被纳入司法责任制改革当中。重庆四中院是全国12家试点法院之一,改革试点为期两年。2016年,重庆市三级法院全面推进司法改革,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一系列指导文件,重庆四中院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逐步固化定型。 改造审判组织实现审判合一 据孙海龙介绍,改革前,法院审判工作受到专家学者批评最多的是审判的行政化问题,主要表现为判审分离、权责不清。要实现“审判合一”就必须放权,放权必须符合司法审判规律。前提是通过改造审判组织,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明晰权责边界,包括审判组织扁平化管理、随机直接分案、裁判文书签署、转变审委会职能四个关键环节。主要是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合议庭内部“合而不议”问题。 重庆四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谭中宜感叹道:“以前法官审完案子做好判决书后,需要庭长甚至分管院长审批签字,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判决的严谨性,但层层汇报审批下来,看似每个人都对案件负责,实际上却模糊了责任边界,使一些法官的办案积极性大为受挫,甚至出现合议庭成员合而不议的怪象。让更加熟悉案情的合议庭成员全权负责,符合司法规律,更加能够确保公平正义。” 针对由审判权力主体权责不清造成的合而不议问题,重庆四中院按照兼顾专业化审判和结案均衡的原则改造审判团队,先后制定实施《关于完善合议庭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办案团队办理案件的暂行规定》,强化合议庭在审判权力运行中的主体地位。 具体操作上,重庆四中院设置了连续编号的9个办案团队,合理配置人员,办案团队原则上按4:3配备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将优势资源向审判一线集中,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约占在编人数的80%以上; 制定实施《关于裁判文书签署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院庭长不得签发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承办法官、其他法官、审判长依次共同签署; 制定实施《合议庭工作守则》,明确合议庭审判长、承办法官、其他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合议庭审理案件坚持分工合作、集体负责原则,实行审判业绩分享、质效责任共担,按比例承担质效责任; 制定实施《关于案件分配的规定(试行)》《院领导办理案件分案细则(试行)》,实行随机直接分案。立案庭直接分案到法官包括院庭长;院领导分案采取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常规案件为辅的方式; 重点改革审判委员会职能,审判委员会工作模式由会议制向审理制过渡,主要职能从讨论决定案件为主变成总结审判经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为主。制定实施《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合理界定讨论案件的范围,增加审理制元素,告知当事人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和提交书面意见的权利。 据介绍,通过对合议庭的扁平化管理,让审判权力在合议庭内部横向运行,重庆四中院彻底告别层级汇报审批的案件审理模式。 靠制度确保责任制落地生根 重庆四中院研究室副主任黄明介绍说,针对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的深层次问题,重庆四中院按照问题导向加制度落地的方法,找准司法改革顶层设计的落脚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改革配套制度,保障各项制度有效运行,切实解决审判权力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努力让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生根。 改革伊始,重庆四中院就重视改革配套制度建设,将该院“1163”改革试点工作思路制度化,确立了“1122”制度建设框架,即以优化审判组织建设为基础,以保障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中心,以规范审判监督和改进审判管理为保障,以深化司法公开和严格审判责任为重点,努力构建具有创新性、针对性、实用性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审判权力科学运行制度体系。 试点之初,重庆四中院就开展了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重点课题调研。2015年8月,将改革试点启动以来不断修订完善的30余项制度整理编印成册,全院干警人手一册,加强对各项制度的宣传和督导,确保各项制度落地。 孙海龙说:“小制度能显大身手。如何将最高法关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意见在本院落地,需要针对实际问题制定实施系统配套制度,这也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取得成效的关键所在。重庆四中院一直倡导制定制度多参与、遵守制度更自觉的制度文化,保障制度科学制订、稳步实施、有效运行。” 抓牢关键少数稳步推进改革 如果说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那么院庭长就是“牛鼻栓”,想要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必须牢牢抓住院庭长这一改革的关键少数。 在孙海龙看来,能够成功向合议庭放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取消了院庭长对案件办理的分配权和审批权。院庭长办案不仅可以直接增加一线办案法官数量,更为重要的是优化了审判生态,较好发挥了提高司法能力和深化司法公开的示范作用。 据了解,重庆四中院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院庭长办案,明确规定院庭长办案任务,促使院庭长从行政管理角色向法官角色与审判监督管理角色兼具转变。 “对此我举双手赞成!”重庆四中院副院长唐文认为,院庭长直接参与办案,不仅是对优质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更是对司法规律的真正尊重与有效实践。 唐文解释说,很多院庭长是从一线走上来的优秀法官,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如果只囿于自身的行政事务而忽视了办案,是司法资源的一大浪费。依法公平公正办案源于对既有证据的采信和认定,进而形成判断和裁决,必须要由裁判者亲自参与证据审查,要求院庭长不再是高高在上对案件进行把关,而是要真正做审判的亲历者。 为了更好地推进院庭长办案,重庆四中院制定实施了院领导办理案件的规定,将院领导编入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承办或者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担任审判长。 唐文说:“我去年承办案件9件,作为审判长参与办案88件。今年上半年,我已经承办案件6件,参与办案30余件。” 重庆四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谭中宜,也是带头办案的典型。去年他承办案件160件,作为审判长参与办案388件,在重庆四中院法官审判业绩评价系统中得分最高。 据悉,推行院庭长办案制度以来,重庆四中院院庭长办案数量逐年增加,且已成常态。2014年,该院院庭长共承办和参加审理案件1737件,占已结案件总数的91.7%;2015年,这两个数据分别变成2473件和93.97%。 法官尊荣感强办案积极性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