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期间成为司法系统重要议题的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正陆续在各地司法机关“落地”。 近日,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江苏调研时表示,希望检察机关继续落实好服务非公经济“18 条意见”,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创新创业的法治环境。 调研期间的消息显示,最高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18条意见”制定以来,江苏省无锡、常州、宿迁、淮安等市级检察院已出台或正在拟订落实意见。 今年4月,湖北省高级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在近日举行的发布会上,湖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程勇介绍,湖北高院正积极与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协商构建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和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2016年7月9日,在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主办“刑事干预扩大化与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高端研讨会”。 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张远煌介绍,目前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存在刑事手段在介入一些微观经济领域时有一些扩大化现象,主要涉及民营企业家方面。 “为什么会出现刑事干预扩大化的现象?一方面,企业家自身诚信经营、依法经营意识不强,只顾埋头挣钱,在防范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问题上没有意识。另一方面,一些行政管制和刑事制度的设置,与深化市场经济改革之间存在不适宜,这也是容易对民营企业家重罚的重要原因。”张远煌说。 研讨会上,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介绍,其办理的辽宁省葫芦岛祝华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祝案中,王庆祝2006年因破坏性采矿罪被没收违法所得2965万元、罚款7000万元,此后王庆祝又因承包合同违法于2007年被辽宁省国土厅罚款5756万元。许浩介绍,“但两次处罚作出前,王庆祝已被扣押个人财产1.76亿元,也就是说,扣除两次处罚,王庆祝被扣押的资产中还剩余约1800万元,但多年来王庆祝多次上访,都没能追回。” “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决定》反复强调规范涉案财产的扣押、冻结和处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符合中央文件精神。”研讨会上,中国行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说。 今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下发意见,这份意见即强调对待非公经济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确保无罪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不受刑事追究;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切实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正常生产经营。 《检察日报》7月4日报道称,各地检察机关探索了一些“平等保护”非公经济的举措。 比如山东检察机关提出办案要做到“三个严禁”,即严禁越权办案,严禁干预发案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严禁检察人员以权谋私损害非公企业利益。 河北要求三级检察机关务必坚持“两个慎重”“两个不轻易”: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强制措施,不轻易查封账册,不轻易扣押账物。 而黑龙江农垦检察机关专门设立了非公企业法律咨询处,随时为非公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当前经济形势下,司法机关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发展举措释放了促进民间投资发展信号。 今年5月,重庆市检察院检察长余敏深入民营企业调研民营经济发展。公开报道称,余敏与重庆市工商联共谋更好形成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从而进一步引导鼓励并合力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今年6月,四川省副省长邓勇、省政府资政张作哈、省高级法院院长王海萍分别赴广元、资阳开展稳定经济增长专项督导。《四川日报》报道称,他们强调,要全力抓好稳定经济增长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