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万科之争投行套路大破解:10大必杀技招招封喉!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3
摘要:21世纪经济报道安丽芬广州报道万科控股权之争发酵至今,以压倒性优势,横扫一切新闻,连续多日登上头条。该案例蕴含的内容之丰富、技术之专业,让各位看官大呼&l

  21世纪经济报道 安丽芬 广州报道

  万科控股权之争发酵至今,以压倒性优势,横扫一切新闻,连续多日登上头条。该案例蕴含的内容之丰富、技术之专业,让各位看官大呼“知识太少”,请教者有之,翻规定者亦有之。

  记者追踪资本市场多年,近年对并购重组报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

万科之争投行套路大破解:10大必杀技招招封喉!

道尤其热衷,但是也毫不掩饰的说,“因为万科,我请教过专家投行、翻阅过规定章法,也买了100股万科A!”

  从去年7月10日宝能系举牌万科到现在可以大张旗鼓说要“罢免12名董监事”,从宝万之争到华万之争再到宝能系继续“买买买”,中间包括的投行必杀技不下10处。

  必杀技一:张利平不应该计入投票分母之依据

  从宝万之争发展到华万之争,源于“6.17董事会”上华润派驻的三名董事对万科发行股份购买深地铁资产投了反对票,并且公开提出异议:回避表决的独立董事张利平应该计入总投票,因此赞成率应为7/11,并未超过2/3,而万科管理层认为赞成率为7/10,超过2/3,并在H股和A股发布公告“方案已经通过”。

  这一争议竟然引起“学界、法律界大PK”。华润7月4日声明,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会同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邀请江平等国内13位权威法学专家,就董事会决议效力、一致行动人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讨。

  研讨的结论之一便是独立董事张利平提出回避表决的理由不符合法律及《万科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6·17董事会决议实际上并未有效形成,按照现行法的规定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而万科6月18日公告的《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法律意见书》显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于是,两大律所针对张利平的问题站到了对立场上,深交所也对该争议焦点发了问询函。

  围绕着张利平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张利平回避是否应该计入分母;二是 ,张利平是否需要回避表决。

  公司法、公司章程都规定,董事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张利平的意见,审议万科购买深地铁有“潜在的关联与利益冲突”,因此属于关联董事。根据上述规定,张利平不应该计入分母。这一点连华润也说不出什么来。

  焦点问题二马上出现:张利平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回避表决,这也是华润后期纠结的问题。

  面对深交所的问询函,万科是这样回复的:自 2016 年 1 月起,公司即已与黑石基金及 A 公司其他股东展开洽商,包括黑石基金在内的 A 公司主要股东拟同意由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其合作方成立共同控制的有限合伙制基金(以下简称“联合收购平台”)取得 A 公司 96.55%股权,而张利平在美国黑石集团任职。

  张利平认为,“从商业逻辑上来看本次交易(指收购深地铁资产)的通过与否可能影响黑石商业收购项目的通过与否,对本次交易的独立商业判断因而可能受到影响。基于诚信勤勉和忠实之目的,本着审慎的原则,其在6.17董事会上予以回避表决。”

  7月12日,万科披露了从黑石手里购买的A公司96.55%股权合计128.7亿元,万科总出资38.89亿元,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不超过5%,因此本次交易不需要公布。

  简单一句话:张利平所供职的黑石要卖给万科一个A公司,但是交易是否成功与深地铁是否入主万科有关。绕的有点远,但是貌似也能说服一部分人,包括安小记。

  必杀技二:宝能、华润不构成一致行动人之依据

  华润突然出了三张反对票,让万科管理层有点“懵”。但旋即反击,比如独立董事华生、王石都曾质疑,华润、宝能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

  虽然这个质疑有点混淆视听,且只停留在舆论战上,安小记还是把一致行动人的规定摸清了。

  《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安小记逐条对照,很快摒除了10款,只剩下第六款和第十二款。而第六款中的“合作”貌似说中了华润与宝能有业务合作这一点,但是因为华润、宝能体量巨大,而合作金额根本达不到可以让其构成一致行动的数量,因此这一款也被摒除了;而第十二款则更是找不到任何依据支撑,这要看监管层的啦!

  果不其然,华润和宝能双双否认一致行动关系。

  如果,安小记说的是如果,华润和宝能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将有大麻烦。

  《收购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彼时,华润和宝能合计持股数量接近40%,因此一旦有一致行动关系,那么将发出全面要约收购,收购价为最后一次增持的价格,当时宝能系最后增持的价格是19.8元/股。而7月12日,万科A股收盘价为18.12元/股。

  也就是说,如果两家以19.8元/股的价格要约收购,那么其他所有的投资者都想卖给他们手中的股票。有这么亏钱的买卖,他们承认有一致行动关系才怪!因此,华生和王石的这种质疑只是停留在“说说”而已!

  必杀技三:宝能系7日和8日不能增持万科之依据

  6.17董事会的著名分母问题、一致行动关系基本都已尘埃落定。仍在出手的是宝能系,有别于华润的舆论战,宝能系则是“买买买”。

  万科A于7月4日复牌,旋即两个跌停。7月5日跌停板上,宝能系出手增持;7月6日,再度出手增持。万科公告称,钜盛华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A股股份 78,392,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10%。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钜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A股2,759,788,024股,占总股份的比例为25.00%。

  《收购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鉴于宝能系5日和6日增持股份到25%,较上次披露增加了5%,因此7月7日和8日,宝能系不能再增持。这两日,万科A分别跌4.95%和0.37%。

  必杀技四:宝能系未来12个月内增持最高至32%之依据

  不管是补仓也好,还是谋求更多股权也好,宝能系增持万科总有个“上限”。市场普遍认为,如果宝能系继续增持万科A,其将面临30%的要约收购红线,不过 “可以轻松避开”。

  《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可以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另据深交所去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深市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不受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四章第四节有关“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的限制”

  这也意味着,宝能系持股25%后,其还有7%的增持空间。未来12月内其持股最多可以达到32%。

  粗略计算,如果以12日收盘价18.12元/股的平均成本价增持万科7%股权(对应7.7亿股),大致需140亿元资金。

  必杀技五:宝能举牌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

  宝能系“买买买”,万科工会则瞅中漏洞将其告上法庭。

  7月5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下称万科工会)起诉钜盛华、前海人寿、南方资本、泰信基金、西部利得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

  安小记独家获得了万科工会的《民事起诉状》,得以全貌知晓万科工会的诉讼请求、诉讼依据等主要内容。

  在宝能系叩开万科大门前,作为第一大股东的华润雄踞此为已多年,只持有不到15%的股份,导致万科长期没有实际控制人,并且股价一直横在15元/股以下,即使经历了一波牛市,其近几年最高价也不过16块多点。

  在众人恐慌的股灾期间,宝能系看准时机,举牌万科。2015年7月10日,前海人寿增持万科A达到总股本的5%;两周后的7月24日,钜盛华、前海人寿合计增持万科A股达到10%;同年8月26日,前海人寿和钜盛华增持万科A股达到总股本的15.04%。

  而这期间,宝能系的信息披露存在违规。万科工会在起诉钜盛华、前海人寿等5名被告的《起诉书》中指出,“自2015年7月10日钜盛华、前海人寿增持万科A达到5%及其后7月24日、8月26日再次增持万科A分别达到5%时,均未履行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的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收购办法》第十三条。”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购办法》第十三条与《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表述有些出入,但大意相同。具体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必杀技六:宝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后未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未聘请财务顾问

  《起诉书》指出,至2015年8月26日,钜盛华、前海人寿共计持有万科A股15.04%,较2015年7月24日增持后持股10%的比例增加5.04%,应按照《收购办法》第13条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但钜盛华、前海人寿并未遵守规定披露任何权益变动报告书;至2015年11月27日,钜盛华、前海人寿通过继续增持已成为万科的第一大股东,应根据《收购办法》第17条的规定,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两名被告未及时披露并报告。

  《收购办法》第十七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钜盛华、前海人寿在未披露的情况下继续增持万科A股至20.008%时才于2015年12月7日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且未聘请财务顾问出具并公告核查意见。其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存在重大遗漏,并被深交所出具了关注函要求予以补充。

  安小记发现,2015年11月27日之后,宝能系在12月3日-4日有大举增持万科A,其后在12月16日才披露了由招商证券出具的《关于万科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必杀技七:宝能《声明》涉嫌隐瞒第一大股东身份

  前海人寿于2015年12月3日在其官网发布《声明》,声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截至今日(2015年12月3日),关于投资万科事宜,我公司没有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事宜”。而此时前海人寿与钜盛华已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事宜仍未披露。万科工会《起诉书》指出,前海人寿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和《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

  违规的依据之一参考上文的《收购办法》第十七条。另外《证券法》和收购办法还规定,当事人应诚实守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必杀技八:万科董事会否决罢免提案

  万科各方开战以来,宝能系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王石、郁亮等12名董事、监事。

  《公司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因此,宝能系的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罢免董监事,但还需要提交万科董事会审议。7月1日,万科召开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全票否决了宝能的提案。

  必杀技九:宝能系持股未来12个月内不能减持

  华生此前撰文称,宝能只求全身而退。

  2016年7月7日,宝能再次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声明“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不排除进一步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

  这也是宝能系首提“减持”。但是在目前规定下,几无可能。

  《收购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宝能系持股目前不足30%,且有人认为宝能系不谋求万科的控制权,因此不构成对万科的收购,故而不适用于《收购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不过,根据证监会相关问答,对于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30%的,也应当遵守收购人所持股份“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其次,证监会一般对收购行为的认定向来是“取得或者巩固控制权的行为”。而宝能系自万科A7月4日复牌后已连续两次增持,也被外界解读为“巩固控制权”,因此符合收购的定义,故受《收购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这也意味着,宝能系即使想减持,也要等到12个月之后。

  必杀技十:万科重组后续将召开二董

  著名的“6.17董事会”上,万科发行股份购买深地铁资产涉险通过,目前公布的只是重组预案。

  按照一般流程,后续还需要开第二次董事会(下称二董)出草案,然后的流程是:交易所审核、草案披露、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通过后向证监会报材料,而最为关键的就是股东大会。

  华润已公开表示将在股东大会投反对票,另外宝能也提案罢免万科12名董事和监事,都与万科管理层走向了对立面。

  因此,重组方案能不能通过股东大会还难说。

  在各方博弈下,假如重组方案通过了股东大会,“烫手山芋”甩给了证监会。

  万科收购深地铁资产虽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因涉及发行股份作为支付对价,仍应遵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需取得证监会的行政许可。

  如果真到了这一步,安小记再来一个“万科收购战的X个投行技术贴”!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