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勤华 编者按: 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深化法院司法改革,推进严格公正司法”为主题的全国部分法学院校校长(院长)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来自全国部分法学院校的21位校长、院长参加会议并发言。本版12月3日刊发了部分发言摘要,今日继续刊发,以飨读者。 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积极进行司法改革 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标志着法治建设迎来了新中国历史上最好的一个机会。这个机会来之不易。从新中国成立后的法治建设历史来看,我国法治建设曾长期在挫折中前行。1949年至1952年,废除了“六法全书”;1952年开展的司法改革运动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等观点受到批判;1954年宪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1957年反右、1958年大跃进、之后的文革对法治进行否定和批判;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法治重新得到肯定。 其后,党中央越来越重视法治建设。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使“依法治国”转化为国家意志;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十七大报告将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将依法治国方略提高到一个新高度。 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召开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提出的各项措施力度空前。在这种形势下,人民法院应该积极转变职能,承担责任,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对四中全会决定中作出的许多带有超前性质的规定,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最高法院应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积极联络协调相关部门早日出台具体、可操作的意见和办法,使决定的内容落到实处。法学界也要更多参与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大理论研究,共同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 王振民(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令人鼓舞的决定,法学界长期呼吁的一些问题得到了一揽子解决,这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信心、魄力和能力。法治建设遇到了千载难逢、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司法机关要敢于担当,以更大的决心和胆量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在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细化司法改革举措时,一定要克服“缓一缓”、“拖一拖”、“等着以后再解决”等保守心态,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强烈的责任意识,积极推动长期困扰国家司法体制的一系列问题的根本性解决。法院在参与国家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很多公共政策都是通过裁判文书形成的。在司法改革中,最高法院不断加大推进裁判文书的公开,对于推进法院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有着重要意义。 二、落实法院宪法地位,确保依法行使审判权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落实法院宪法地位,首先要强化法院的国家属性。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该条规定和单一制国家的体制,所有法院都是国家的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具有国家属性,最高法院以下的三级法院是国家在地方设立的法院,并不是地方的法院。因此,在改革中要维护各级法院的国家属性。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独立是按照宪法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应有之义。在司法改革中要切实、从根本上推进依法行使审判权,坚决去除司法行政化和司法地方化,打破行政权特别是地方政府对司法权的干预。 四中全会提出的“以审判中心”大于以庭审为中心,但不等于以法院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的提法替代并扩大了庭审中心主义的理念。庭审中心主义要求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这一理念或原则是解决法官判决如何形成的问题。审判中心主义着眼于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强调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应当服从法院审判权的最终裁决,证据规格以法院采信证据的标准为参照。无论是庭审中心主义还是审判中心主义都是诉讼制度层面的完善问题,是工作机制或者说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问题,不涉及司法管理体制,不涉及公检法三机关的宪法定位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