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荷国际法学学者海牙和平宫前展示海报,宣传他们针对南海仲裁案撰写的公开信,寻求国际法正义。(中国日报 付敬 摄) 各国际法庭、法院,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各缔约国, 国际法学者、学生和律师, 支持和平解决争端的全体人士: 值南海仲裁案终局裁决公布之际,联署此封公开信的国际法学者和学生在此强调:本案的临时仲裁庭对相关争议没有管辖权,裁决没有约束力。在公开信中,我们将阐明国家同意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强制仲裁的基础。然后,我们将论证中国与菲律宾之间及本案中的实质争端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争端。对于此类争端,当事国并未一致同意接受强制管辖。我们还将揭示菲律宾和仲裁庭如何超越了国家同意。最后,我们将表明南海仲裁案的裁决结果既无法律约束力,更无助于解决南海争端。我们的论证和陈述如下: 一、国家同意是强制仲裁的基础 当今国际社会并不存在超国家的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这些机构均要经过国家间同意才能建立,这种同意体现在相关条约、国际争端解决协议,或者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当中。国家同意构成这些机构运行的法律基础,并且限定了这些机构的权限。在国家同意的范围之内,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是合法的;一旦超越国家同意,有关机构便丧失合法性基础。应当指出的是,《公约》由160多个国家历经9年谈判而缔结,其强制仲裁及其他强制程序均严格建立在国家同意基础之上。 认真研究《公约》就会很容易地发现国家同意是如何限定包括仲裁在内的强制性程序适用范围的。第一,强制性程序仅有权审理关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争端(第286条)。因此,除非当事国共同同意,仲裁庭无权处理领土争端。第二,海洋争端当事方可以商定争端解决方法,并排除其他程序,包括《公约》所规定的强制仲裁等程序(第281、282条)。第三,对于海洋划界争议和其他关涉重大国家利益的争议,国家有权声明不接受强制性程序(第298条)。强制性程序要受制于这些声明,根据这些声明,相关争议只有在当事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提交强制性程序(第286、299条)。迄今为止,包括中国在内的35个国家作出了此类声明。第四,谈判和交换意见是启动强制性程序的前提条件(第279条、283条、286条)。 上述限制、例外和前提条件是国家同意对强制争端解决程序施加的主要限制,而且还限定了《公约》框架下司法与仲裁机构的管辖权范围。如果超越了这些限度和范围,一个机构的合法性将不具有任何的法律基础。值得注意的是,《公约》虽然认可“管辖权自治(自决)”的原则(法院或法庭有权决定其对某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第288条第4款),但并无意削减上述限制以赋予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额外的权力,该原则必须在国家同意的限制范围内行使。 二、南海仲裁案的实质争议是领土和海洋划界争端 中国对南海的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下称“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水域拥有主权,这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中国人民最先发现、命名和开发这些岛屿。中国对南海诸岛的原始主权权利由此产生,并通过此后持续、和平的主权宣示行为得以维系。不仅如此,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同样反映在1943年《开罗宣言》、1945年《波茨坦公告》以及后续国际法律文件中。 另一方面,菲律宾领土与南海诸岛毫无关联。南海诸岛均位于东经118°以西。而东经118°是菲律宾领土的西部边界,该边界由1898年《美西巴黎和平条约》、1900年《美西关于割让菲律宾外围岛屿条约》、1930年《美英关于划定菲律宾群岛与北婆罗洲的边界协定》、1935年《菲律宾共和国宪法》和1961年《菲律宾领海基线法案》确认。 上世纪70年代,菲律宾侵占了中国南海诸岛的8个岛礁,由此引发中菲之间的领土争端。随着《公约》的谈判,菲律宾逐渐扩大海洋主张,这就与中国主张重叠,进而导致了中菲之间的海洋划界争端。 因此,南海实质争议在于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争端。根据“陆地支配海洋”的原则,在领土争端尚未解决的情况下,沿岸国、划界的相关岸线和区域均无法确定,划界任务无法启动。因此,南海领土主权争端和划界争端相互交织,且以领土争端为先决问题。 在仲裁案中,菲律宾提出了三大类相互关联的诉求,分别针对南海U型线的有效性、南海岛礁法律地位/海洋权利以及所谓中国对菲律宾主权权利的干涉行为。菲方声称上述诉求与领土和海洋划界争端无关。然而,接下来的详细分析将足以刺穿菲律宾诉求的面纱: 首先,U型线标示了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因此关于U型线的诉求与岛礁主权相关。此外,菲方诉求声称U型线代表中国的海域主张。如果菲方所称属实,那么解决U型线的相关争议显然也是划界的一部分,因为“划界任务涉及重叠海域主张的解决”(黑海划界案,第77段)。 其次,菲律宾关于海洋权益的诉求是海洋划界过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且与领土争端紧密相关。根据国际判例确定的法理,任何划界过程的第一步都要决定是否存在海洋权利以及这些权利是否重叠(孟加拉诉缅甸海洋划界案,第397段;巴巴多斯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案,第224段)。而且,海洋权益归沿岸国所有,因此确定沿岸国/解决领土争端,是界定海洋权益的先决条件。 第三,关于中国在南海行为合法性的诉求要依赖于领土和划界争端的解决。菲方此类诉求反映出在南海存在争议海域,如果不解决领土和海洋划界争端,仲裁庭同样无法处理这些诉求。 综上所述,菲方的所有主张要么是领土和海洋划界争端,要么就是这些争议的后续争端。因此,南海仲裁案的实质争议是领土和海洋划界的争议。就管辖权而言,《公约》不处理领土争端,而且中国已经依据《公约》第298条声明排除强制性程序对划界争端的适用。因此,本案的实质争议已经超越了授权强制管辖的国家同意。 三、菲律宾滥用法律程序以及仲裁庭越权管辖 如第一部分所述,《公约》缔约国同意受到强制程序的管辖,但这仅在公约第281、282、286、298、299条规定的条件为限。为维持《公约》的内在平衡,《公约》第300条要求不得滥用公约所赋予的权利和管辖权,公约第294条还进一步规定了初步程序,用以解决可能构成滥用法律程序的主张。这些禁止滥用法律程序的规定为维护国家同意原则提供了重要保障。然而,南海仲裁案却展示出争端当事一方是如何滥用法律程序,而仲裁机构又是如何越权行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