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联合主办的“检察机关改进司法理念与司法办案方式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广州召开。专家学者与检察机关代表共50余人以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改进司法理念与司法办案方式的实践探索(又称为“柔性司法”)为样本,围绕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司法方式的创新与柔性司法的实践 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教授胡卫列认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司法和执法的基本宗旨之一。刑事诉讼具有双重目的,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不可偏废。但是,以往我们对刑事诉讼目的的认识存在误区,过于强调其打击犯罪的方面。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条增加规定,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检察工作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就是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检察机关一切司法行为的基本宗旨。 各地检察机关在实践这一基本宗旨时,也对司法办案方式作了各种探索,海珠区检察院“柔性司法”实践探索是其中之一。 2009年至2011年,柔性司法仅是萌芽阶段,主要是要求自侦部门转变思路,着力降低犯罪嫌疑人与检察机关的对抗性。在三年的探索后,该院发现,这一探索不仅没有影响办案效率和质量,反而彰显出对于侦查办案的促进作用。2012年初,该院正式提出了“柔性司法”的概念,强调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人文关怀,是建立在司法观念和司法手段相结合基础上的一种新的机制。例如,关于讯问时间的控制,讯问中对于被讯问人的人权保障与人文关怀,等等。 2013年1月,该院全部内设业务部门按照柔性司法的要求,在总结、创新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应的柔性司法方案。对于方案中不可行的地方,及时修改调整;如果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有更好方式的,及时优化提升;而对于不按照方案认真落实,又无正当理由的,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及追责程序。 2014年,该院初步形成包括主要业务内容在内的《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改进司法理念与司法办案方式暂行规定》。将检察机关大量的实践资源与高校丰富的理论资源有机结合,在全院范围内抽调10余名干警组成专项课研组,与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正式就检察机关柔性司法立项研究。2015年,该院在理论研究和办案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思考,修改完善了包含67条内容的《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改进司法理念与司法办案方式规定》,涉及多个办案环节,比如,规定犯罪嫌疑人为企业负责人的,如对其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可能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已经羁押的可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子女处于中考、高考等重大考试期间的,除有碍侦查外,经检察长同意可以暂缓强制其到案。 柔性司法的内涵与任务 作为一种司法实践,“柔性司法”蕴含何种法理呢? 与会专家介绍,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理念,主要缘起于行政强制法。2012年颁布的行政强制法第5条明确规定:“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不仅将学理上的非强制执法手段正式纳入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而且非常明确地将“非强制相对于强制的优先适用”规定为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检察机关,根据比例原则,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均可实现某一特定执法司法目的时,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这样做才是适当和合理的;对于执法司法手段而言,当强制手段和非强制手段都能达到执法司法目的时,应当采用非强制手段,不得采用强制手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表示,柔性司法将规范司法行为作为其价值追求。最高检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中,提出了“建设过硬队伍,为检察机关推进依法治国提供组织保证”这一要求,并进一步明确提出了要“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的具体要求。落实到检察工作中,以规范司法行为作为价值追求的柔性司法,其体现的是司法过程和理念的宽容性和包容性,其要求检察机关司法方式和具体司法手段的不断创新,体现人文关怀,坚持和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时刻谨记尊重和保障人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柔性司法超越了传统的法律价值观,是一种走在理论前端的新型价值观。如果要用理论概括的话,一是人道主义文明司法的理念,二是国家权力的谦抑,即比例性原则的坚持。 柔性司法的特征与功能价值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认为,柔性司法其实可以称为“人性化司法”。同样适用法律的规定,但不同的执行方式,其效果和意义可能会大不相同。柔性司法蕴含了比规范性司法更多的价值追求。首先,柔性司法是一种建立于规范之上的司法方式。柔性司法是超越规范的或者说是一种更高级的规范司法,但是超越规范的司法首先是建立在规范司法的基础之上的;其次,柔性司法是人性化司法,是通过灵活运用沟通、引导、和解、帮助、宣教等多种手段,使司法对象在逻辑上首先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合理性,进而实现司法的目标。这种司法方式与“简单粗暴”的司法方式有着本质区别。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认为,柔性司法是针对刚性司法提出来的,但并不是对刚性司法的否定。执行法律的时候首先要遵循法律的规范性,遵循法律的刚性,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有柔性,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在执行过程中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领域。这样的领域通过柔性司法可以把法律精神和法律背后的原则贯彻到底,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要柔性司法与刚性司法并举。 广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欧名宇认为,柔性司法契合了当前司法改革的精神和任务要求,展示了检察机关改进司法方式方法的法治精神、创新举措和责任担当。广州市检察机关应推广海珠区检察院的柔性司法模式,更加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认真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努力推进更具实效性的改进司法理念和司法办案方式的形成。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卞建林认为,柔性司法实现了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宗旨,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柔性司法是通过改进司法理念和司法办案方式,以良法善治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