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昌达: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 2016-07-11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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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七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号
致: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湖
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指派刘会敏律师、向思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
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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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
上公告了《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2:30
在湖北省十堰市东益大道 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颜华主持。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0 日下午 3:00 至 2016
年 7 月 11 日下午 3:00 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 15 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
代表股份 178,809,1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81%;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
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3 名,代表股份 122,463,2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2.47%。通过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
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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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1、《关于拟参与投资设立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3、《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德梅柯为母公司、天泽软控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4、《关于对全资子公司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第 2-3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
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有
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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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夏 少 林 刘 会 敏
向 思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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