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售期内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夏璐律师】/ 【昆明律师夏璐,为您提供昆明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769130990】 近日,接到顾问单位咨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禁售期内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之效力的问题,本文就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供各单位参考。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那么,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禁售期内签订股份转让合同,约定股份在限制期过后,即公司成立一年之后再行办理股份过户手续,过渡期内由股份受让方代行转让方的股权,是否是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这样的股份转让合同是否归于无效? 首先,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主要职责在于设立公司,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错造成公司损失的,发起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成功设立后,发起人的身份就被股东的身份所替代,考虑到有些不当发起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的滞后性,如果发起人在后果实际发生前因股份转让退出了公司,就很难追究其责任,不利于保护他人或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发起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防范发起人利用公司设立谋取不当利益,并通过转让股份逃避发起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所禁止的发起人转让股份的行为,是指发起人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实际转让股份,法律并不禁止发起人为公司成立一年后转让股份而预先签订合同。只要不实际交付股份,就不会引起股东身份和股权关系的变更,拟转让公司股份的发起人仍是公司的股东,其作为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并不会因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而免除。 因此,发起人与他人订立合同约定在公司成立一年之后转让股权的,并不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律师提示】 上述我们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禁售期内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之效力问题进行了简要介绍,企业或个人在签订相关协议时,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就要求对法律法规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建议在遇到相关问题或签订相关协议时,请专业律师予以分析和审查,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更多昆明法律咨询,请拨打夏璐律师电话:13769130990。 “昆明律师夏璐”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 责任编辑:智飞微信通-小吴 【智飞微信通-专注律师微网站建设与营销】 夏璐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投资项目分析师、总裁律师培训师。2002 年通过首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003 年进入北川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云南人民广播电台交通之声《午间说法》档目特邀嘉宾律师。在金融投资、公司业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维权、侵权损害赔偿等领域有较丰富的经验并为云南省内数十家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同时积累了大量的人才、项目、资金资源。 咨询热线:13769130990 -------------------------- 夏璐律师微信号:xialuls 更多信息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全程网络推广--云南上头条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法律咨询中心(gh_4a0150813bcb) 在禁售期内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夏璐律师】/ 【昆明律师夏璐,为您提供 股份转让协议是否无效【夏璐律师】/ 【昆明律师夏璐,为您提供昆明免费 股权转让【夏璐律师】/ 【昆明律师夏璐,为您提供昆明免费法律咨询,电 夏璐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人民广播电台交通之声《午间说法》档目特邀嘉宾律师。 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电话137691309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