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张罚单照片在朋友圈和不少微信群里彻底火了,上面写着:被处罚人于2016年7月4日14时51分,在东宝路秋涛路口处,实施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吃棒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之规定,决定给予100元罚款。事后杭州警方正式回应,确有其事。(7月6日 钱江晚报) 真真假假“乌龙”罚单泥沙俱下的当下,在被标题党忽悠的“经过路边女子未减速而使其裙摆飘起造成影响市容被处罚”和“开车把手放在女子大腿上被罚款”的虚假新闻刺激下,很多人以为这又是一起“忽悠”的闹剧,在得到警方肯定之后,“开车吃棒冰”被处罚是确有其事,且根据交管部门的回应,依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的规定:“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可以处以100元罚款,并记2分。但开车“吃棒冰”的被处罚还是诧异到不少人,执法虽然有理有据,而争议的焦点是:“开车吃棒冰”到底对驾驶影响有多大?妨碍安全情节与打电话、发短信对等吗? 面对仍然剧增的天量机动车保有量,交管部门坚持严格执法当然十分必要,有理有据的执法措施也容易让人接受。但合法不等于合理、接受不等于认可,“开车吃棒冰”的罚单显然是对《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的主观解读,个体判断,“开车吃棒冰”与司法界普通认可的开车打电话、发短信,看视频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有很大的差距,再进一步说,此例一开,吃东西、喝水是否都将被处罚?可以说,造成的社会负暗示远大于严格执法带来的正效应! 严格执法、顶格处罚,出发点无疑是为了将安全隐患扼杀在“摇篮”之中,但权力有边界,执法应遵法,过度的处罚就容易走入“剑走偏锋”的误区,显然不利于有序的执法、守法社会氛围的形成,还可能带来民众无所适从的焦虑感,甚至影响到执法的严肃性和公信力,能不审慎对待吗? 虚假新闻不足当真,但一旦群众的“忽悠”或“调侃”成为一种社会现实了,出台相关执法处罚的细则就显得十分紧迫了,毕竟“有法可依”不仅是对执法者的基本要求,也是守法者遵守社会行为规范的一把戒尺。比如,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条款,可以详细列明一些可以由交管部门予以处罚的情节,由法学界把关,向社会公示,就很容易避免一些执法上的过度处罚和“剑走偏锋”。 可能“开车吃棒冰”处罚得合法合理,但民众的焦虑情绪不可无视,否则,缺乏民意基础的“雷人”罚单必然与树立全民“法治思念”的社会风潮渐行渐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