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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的司法改革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1
摘要:云南法院网官方网站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奋斗过程中,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对建立人民民主和法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改革开放以来,党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法治思想。1997年,党的十五大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提高党的执政水平的高度推进依法治国,把法治的要求纳入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来思考和把握,形成了系统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涵,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就是:第一,健全完善立法,这是法治的前提,包括科学民主立法,形成健全、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第二,坚持依法行政,这是法治的关键环节,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遵循合理原则、合法原则、高效便民原则、权责统一原则、政务公开原则。第三,严格公正司法,司法人员必须充分发扬司法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第四,其他方面的要求,包括加强法制监督、法制宣传,在党的领导下,适应全面建设小康、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实现法治建设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改革一直在摸索中前行,从最初的法律裁判文书改革,到1998 年对司法改革的整体思路和框架进行重新部署10年过去了,这一改革方向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10 年司法改革不能说没有成就,但是改革过程中确实出现了许多有目共睹的问题比如通过司法职业化改革,法官的业务素质得到普遍提高,司法程序进一步规范,在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的同时,因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因素造成的涉法涉诉上访数量近年来一直居高不下同时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权威性下降等因素已经严重影响到司法应有功能的正常发挥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表示: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对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源,一种观点认为,是因为过去10年主张的司法职业化造成法官脱离群众,照搬法条,致使司法判决不能让人们满意,主张法官放下法槌脱下法袍,回到田间地头”、深入群众办案件另一种观点认为,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是因为司法改革不到位所致,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是法官作为中立裁判者的制度保障,而在权力干预无孔不入的制度环境下,司法腐败只是司法制度不健全的必然体现而已尽管这两种观点对于司法职业化改革进程中所产生问题的根源理由具有针锋相对性,其实都反映了这样一个问题:司法职业化改革进程中出现司法不公司法权威性下降等现象,是一个与体制外公众司法参与缺失有关的问题因此,只有从创新公众司法参与的模式入手,理性选择体制外开放型的公众司法参与模式,才能最终解决司法改革进程中出现的司法理性与公众理性脱节司法权威下降问题  

三、司法体制改革必须探寻系统成熟的理念指导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明确指出:政治上层建筑是在一定的思想、观念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理念是推动法治进步的一种内在的、隐性的但非常巨大的动力。没有正确的理念指导和支配,司法改革就难以深化和推进。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布局需要牵头抓总的理念指导。在司法改革之初,改革缺乏整体布局,各地新的改革举措层出不穷,政法各家也提出各自的改革方案,这种方式的改革自始就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局限性。首先,无论是政法各家自身、还是地方本身,不可能从全局的高度掌握司法改革的正确方向,也难以克服体制上的障碍,无法将改革真正推动下去。其次,完全由地方、司法机关推动的改革可能会因为其自身利益的作用,对改革的走向产生不利影响。最后,各行其是的改革容易造成司法思想的混乱,特别是西方各种法治思想给我们的法治观念带来的消极影响和的以及封建思想残余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因此,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2004年中央下发《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作了总体布局。整体设计需要牵头抓总的理念指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恰恰就是统一思想认识,摒弃和克服司法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利益部门化、地方化倾向,保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从全局的高度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整体布局的指导理念。
  (二)司法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需要基础性理念的指导。司法制度在设计中应该有系统成熟的理念作为基础。司法体制改革是做前人从未做过的事,存在很大的风险,理论准备不足会导致决策的矛盾、混乱和缺乏可操作性,也会带来法律和制度的不稳定性。因此,在具体制度设计时,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从国情、省情出发,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切忌脱离实际、好大喜功、忽视细节。要主动地集中民智,形成共识,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制约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确保改革决策的正确性和合法性,避免盲目试错,降低改革成本。因此,在司法改革的具体制度设置中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其基本内涵,有利于降低司法改革的成本,保持司法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的稳定性。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利于保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实施。徒法不足以自施,单纯的制度建设和调整并不能消解制度运作中的所有问题。因为法律制度的建立不可能是包罗万象的,法律制度也不是僵死和教条的,这就要求制度运用者必须要有相应的观念意识。换言之,司法改革不仅包括外在形式层面的司法体制、机制的变革,还蕴涵着内在精神层面的司法理念的转变。英格尔斯的现代化理论指出那些先进的制度要获得成功,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依赖应用它们的人的现代人格、现代品质。无论哪个国家,只有它的人民从心理、态度和行为上,都能与各种现代形式的经济发展同步前进,相互配合,这个国家的现代化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同样,我国要进行的司法改革,不是仅仅停留在制度层面就万事大吉了,只有全体政法干警乃至于全体民众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保证司法改革成果的正确贯彻落实,把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四、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探寻适合自己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社会历史现实需要。理念通常都是建立在其主体所生活的社会环境和具体历史条件之下的,即具体的理念总是与特定的社会和时代背景相联系的。最典型的就是美国与英国的法律体系在形式和渊源上有许多共同之处,但美国法的理念却与英国存在着本质的不同,基于对英国统治者的反叛,美国人在建国之初的政治理念和司法理念中深深渗透了对权力的不信任,因此才产生了与英国的贵族式司法制度完全不同的大众司法观念和陪审制度以及司法审查制度。同理,中国的社会现实决定了,我们在制度设计和改革中应该探寻适合于自己的理念。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法治这样一种全球化的意识形态话语里寻求中国的主体意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致力于传播西方现代司法理念的同时,很多时候对自己司法制度与实践的历史现状了解还不够深入,尤其是在全球化背景之下,在法治这样一种现代语境中所做的本土化实证研究十分匮乏。因此,每当司法体制改革各项命题提出时,往往在中西方两种司法理念交流和对话中,显示出一种时代话语上的差距,我们需要建立起自己的成熟系统的法治理念体系来指导整个法治进程,其间也包括司法体制改革。另一方面,纵观中国的发展历史,社会主义和法治同样都属于革命性和改造性的概念,是全新的实践,中国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已经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提供了很好的注解。中国不仅是中国的中国,而且是世界的中国——一个不断放眼世界、融入全球化进程,不断在当今世界和平崛起的中国。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展示的是在法治这样一种全球化的意识形态话语里所倡导的一种中国视野,一种中国的主体意识。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的司法体制改革  

 苏永钦 教授评价台湾地区司法改革时用了一个很形象的比喻: 茶壶里的风暴, 意思是说台湾早期的司法机关自身热火朝天地进行司法改革,但社会和民众对此却很冷淡,究其原因,乃是改革者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其将司法改革只当作司法系统内部的专业性的事情,而无视民众的反应 苏永钦 教授认为:必须跳出专业主义的窠臼,扬弃只有司法者才懂司法问题的傲慢与偏见,学习从人民的角度看司法问题。”其意是要求司法改革应有民众的广泛参与, 应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 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在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中,司法职业化改革中的公众参与模式是体制内封闭型的参与,它缺乏社会公众的广泛深入参与,因此司法职业化最终沦为技术化而正在进行的司法民主化改革中的公众参与模式如果能转化为体制外开放型的参与,则可以防止司法民主化改革沦为被意识形态政治化的结果  

建立以司法透明和司法回应为表现形式的体制外开放型的公众司法参与模式。正如民主的首要含义在于社会成员参与一样,司法改革进程同样需要体制外的公众充分参与,并且通过体制外的公众参与来化解司法改革进程所面临的困境体制外开放型的公众参与模式作为推动司法改革新的动力模式,源自司法高层主导模式所面临的动力衰竭改革持续推进提供动力的不足因此,公众司法参与功效是最大限度的促使公众作为新的司法改革动力来源的基本前提和制度支撑当前,体制外开放型的公众参与在网络这一技术手段的支撑下,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参与功效理论分析和实践观察表明,网络参与作为当前公众司法参与的主要途径,它使体制外开放型的公众参与通过网络这一平台可以有效提高司法透明度并能获得司法机关的有效回应。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时期,改革发展已进入关键阶段,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经济社会变革也带来了社会矛盾的凸显。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任务之重、挑战之大、难度之高,举世罕有。这就迫切要求我们的社会管理,必须更好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政治制度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我们党深刻分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的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在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中必须把握好的重点工作。人民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引下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仅是职责所在,也是形势所需。
        

   (作者单位:云南丘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