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精神是强调一切从人出发,以人自身为中心,把人作为评价万事万物的尺度;高扬人的主体性,以人的自由、解放、幸福、全面发展为终极关怀;集中体现人性尊严、人格魅力、人之良善本性与核心价值的文化精神。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具有独特而鲜明的人文性,这是由法治的人文基因和法学的内在品格共同决定的。 法治具有深厚的人文基因,蕴含着丰富的人文精神。从法治理念的提出,到具体的法治实践,使人在既定的历史情境下过上良善的生活始终是法治的起点与核心,也是法治的使命与归宿。而且,随着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的价值与意义不断彰显,人的主体地位更加突出,权利保障愈益完善,法治的人文色彩也越来越浓厚。无论中西,概莫能外。 我国法治思想中的人文传统源远流长。早在西周时期就出现了“敬德”、“保民”的思想,到春秋战国时期进一步发展成为“民惟邦本, 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泛爱众而亲仁”的仁政思想及“民为贵, 社稷次之, 君为轻”的民贵思想。及至两汉以来,以伦理纲常、道德教化为要旨的儒家思想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和施政纲领,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我国传统国家治理的人文特征,从而奠定了中华法治理论的人文底色,赋予了中华法系鲜明的人文性。在中华法治的视域里,法源于人性,从于人道,合乎人情,顺乎民心,法治与德治水乳交融,互为表里,相互促进。 在西方,法治的人文基因不仅历史悠久,而且不断分化发展。在古希腊时期,推崇法治的亚里士多德强调,追求美好的生活是人的本性,法治是全城邦的幸福和善德之源。到文艺复兴时期,人性从神性的千年压抑中解放出来,人的价值与现世幸福得到高度重视,人文精神重新复归与高扬。随着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发展,自由、平等、博爱、民主、人权等人文思潮风起云涌,奠定了现代法治思想的理性基础,夯实了法治的价值根基。人是法治的根本,是法治的价值承载与价值归宿,法治的终极目的是解放和发展人本身,捍卫人的主体地位,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实现人的幸福与完满。因此,人文精神是法治的价值内核,是贯穿法治文明进程的价值主线。 作为学法、研法、用法的法学专业人才如果不了解法治的人文传统和价值内核,如果不具备基本的人文素养和人文精神,就不可能把握法治的真谛,也很容易导致法治的价值迷思,走向法治精义的对立面。 法学的内在品格与法学专业人才的人文精神 法学关注人的利益、需求、价值、权利和尊严,体现着以人为核心的价值判断和意义追寻,向社会传递着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理念,具有鲜明的人文特质。在某种意义上,法学的人文性甚至要高于实践性,这是由法学的内在品格所决定的。第一,法学是人性之学,是关于人性抒发与人的行为规制的学问。法学只有建立了系统的人之观念,才可能由人的预设出发,形成一个条理明晰的思想体系。对人性的不同认识,必然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思想和法律规则。从法律发展的历史看, 各种法律越来越强化人的价值与地位,实现了由重物轻人到重人轻物的转变,人文性越来越凸显。第二,法学是自由之学,是从法律的角度论证、阐释、保护和扩大人的自由的学问。自由是人的本性,是人生存发展和实现美好生活的基本前提,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不断追求人的自由和解放的历史,法律应以人的自由为目的,而不能与自由相抵触。第三,法学是权利之学,是关于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和处理权利纠纷的学问。德国法学家莱布尼茨曾说:“法学者,权利之学科也。”第四,法学是正义之学,是对社会行为进行公正、合理价值评判的学问。正义是法的价值统领,法是实现正义的基本保障。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认为,法学是“从正义而生活之学”。第五,法学是促进人的发展之学,法的终极追求是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综上所述,法学归根结底是人学,是以人性为根基、自由为基础、权利为核心、正义为统领、发展为目的,集中体现人文关怀和人文精神的学问体系。法学教育所培养的法学专业人才不能仅仅满足于依靠法律来谋生,还必须形成法治思维,树立牢固的法律信仰,具备深厚广博的人文素养、尊崇人性的人文精神和维护公平正义的道德良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