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软件: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0
摘要:华宇软件(300271)公告正文:华宇软件: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华宇软件: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 2016-07-04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 Beijing Skanda Law Firm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吉庆里蓝筹名座 E 座二区 16 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86-10)65518899 传真:(86-10)65529985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伟拓法意专字[2016]1193号 致: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京华 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2016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 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 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6月15日在巨 潮资讯网等相应媒体刊登了《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 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人、会议登记方法以及联 系办法、联系人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上述股东 大会通知中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 确说明。 2016年7月4日下午两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前述公告所述,在北 京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C座25层如期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 络投票的实际时间和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所持(代表)股份数为 17862.1381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787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数为 93.4612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45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所 持(代表)股份数为103.3907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60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所持(代表)股份数为93.4612万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0.1454%。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 律师出席了会议。 2、召集人的资格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邵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任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 选举吕宾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 选举赵晓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甘培忠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选举王琨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 选举朱恒源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1 选举陈华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2 选举王珍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上述议案经 股东依法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建明 律师 张景轩 律师 经办律师: 牛燕琴 律师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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