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实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日期 2016-07-05
海润律师事务所 ———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张慧颖、姚方方出席股份公司 2016 年 7 月 4 日召开的股份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股份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分别刊登了《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4 日 10:30 在公司总部二楼会议 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张世潮先生主持。 3、股份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7月4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6 年7月4日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股 份公司的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海润律师事务所 ———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合计 2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69,3 11,1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3%。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 263,492,2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818,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0%。 2、股份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3、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份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和代理人的有效证明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 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 1、《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2、《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调整机制和调整发行数量的议案》; 3、《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第 1、2、3、4 项议案是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海润律师事务所 ———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数的 2/3 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包头草原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实创经济技 术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北普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对上述第 1、2、3、4 项议案进行回避表 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 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股份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及互联网系统为股东投票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向股份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 5,791,5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反对票 6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5,791,5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反对票 6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调整机制和调整发行数量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 5,793,5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反对票 6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5,793,5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海润律师事务所 ———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反对票 6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 5,793,5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反对票 6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5,793,5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反对票 6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 5,793,5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反对票 6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5,793,5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反对票 6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海润律师事务所 ———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润律师事务所 ———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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