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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资实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0
摘要:华资实业(600191)公告正文:华资实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华资实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日期 2016-07-05                                                 海润律师事务所 ———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张慧颖、姚方方出席股份公司 2016 年 7
月 4 日召开的股份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股份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分别刊登了《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4 日 10:30 在公司总部二楼会议
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张世潮先生主持。


    3、股份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7月4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6
年7月4日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股
份公司的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海润律师事务所 ———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合计 2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69,3
11,1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3%。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 263,492,2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818,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0%。


    2、股份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3、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份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和代理人的有效证明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
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


    1、《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2、《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调整机制和调整发行数量的议案》;


    3、《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第 1、2、3、4 项议案是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海润律师事务所 ———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数的 2/3 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包头草原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实创经济技
术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北普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对上述第 1、2、3、4 项议案进行回避表
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
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股份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及互联网系统为股东投票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向股份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 5,791,5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反对票
6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5,791,5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反对票 6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调整机制和调整发行数量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 5,793,5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反对票
6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5,793,5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海润律师事务所 ———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反对票 6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 5,793,5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反对票
6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5,793,5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反对票 6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 5,793,5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反对票
6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5,793,5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反对票 6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海润律师事务所 ———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润律师事务所 ———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