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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论]吴元中专栏:激活拒执罪,维护法律尊严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0
摘要:南都数字报

为打击拒绝执行犯罪,扩大社会效果,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巡回审理一起拒执刑事自诉案。被告人吴某因交通事故纠纷被判赔他人40万余元,在案件审理中他账户上不时有大额资金进账,但判决生效后账户的钱不翼而飞,再无进账。他还有价值不菲的机械设备,但就是不履行法律义务。在两次拘留仍不奏效情况下,法院将吴某以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被告知不予立案后,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法院报》7月2日)

明明具有履行判决义务的能力,但就是不履行,这就是典型的“老赖”。如果不是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在既发现不了吴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又对其实施了两次司法拘留且在移送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下,可谓穷尽了执行手段,只能眼睁睁看着他成为“老赖”而无可奈何。近年来之所以出现了那么多“老赖”,造成了举世罕见的执行难,就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没了立案权,致使该罪几乎处于休眠状态,使得被执行人对不履行判决义务后果不在乎有关。

“如果不守法而不受惩罚,貌似法律的决议或命令事实上只不过是劝告或建议而已。”自拒执罪在各个法院几近绝迹、法院对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行为缺乏有效制裁后,执行活动很大程度上就变成了对被执行人的“劝告”。执行人员一次次苦口婆心地对被执行人进行教育、劝说,但他们就是不履行判决义务,执行人员又在“劝告”之外拿不出令不履行义务者有所畏惧的办法,也就不会有人将“劝告”当回事。到头来,被执行人不但不听劝,反而损害了法院判决的尊严和执行判决活动的严肃性,使更多的被执行人不把判决和执行活动当回事,法院判决变成“法律白条”也就在所难免。

不仅如此,不履行判决却受不到有效惩罚,并不比自觉履行义务有什么损失,就会反过来使依法履行义务显得不合算,就会客观上起到鼓励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后果。由此一来,能拖就拖,能不履行就不履行就是必然的事,很少有人把法院判决和执行人员的“劝告”当真。“老赖”现象为何在刑诉法修改后变得那么严重,而不是像先前那样只局限于极少数被执行人,不能不反思法院判决对不履行义务者缺乏震慑力带来的不被认真对待问题。

本来,与道德的自觉性不同,法律和作为法律体现的法院判决以强制力和抗拒履行带来的惩罚后果作后盾,使人们鉴于不履行后果不得不履行。相反,一旦失去惩罚后盾,没了令人顾虑的后果,判决也就失去了履行的基础。如果不能对拒不履行判决行为进行严肃追责,法院与被执行人只是在隐匿财产和设法查找财产之间“捉迷藏”,即便是费尽心血使判决得以履行,也无法让被执行人对判决心生敬畏,反而会因为没把财产“藏好”而后悔,并由此想出更隐蔽的隐匿办法,使得判决更难执行。要树立法律和判决权威,仅仅在如何执行财产上做文章是不够的,关键还应当顺应法律和判决的性质,通过对抗拒履行行为的制裁,来显示判决义务的不容抗拒性。

也只有“法必行,行必果”,使敢于对抗判决者受到应有惩罚,被执行人才会鉴于不履行后果不敢不履行义务,由此对判决树立起敬畏之心,养成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意识,并使得执行活动事半功倍,而不是每一起案件都须劳心伤神地去查询和执行财产。有效的惩罚根本就是维护判决权威和使被执行人树立履行义务意识的必不可少手段。

最高法院于2015年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对符合规定的情形可由申请执行人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激活拒执罪,有力地打击拒执犯罪,有效维护申请人的权利和判决尊严。当然,要把该罪完全激活,还需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时把该罪的立案权还给法院。法官作为权威裁判者,“在法官眼皮底下的犯罪”本就应当由法官直接判决,不需要再获得别人认可并重新走侦查、起诉程序。否则,像该事件这样,法院明明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通过多次执行认为构成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却不予立案,就会使法院权威丧失殆尽,就很难使被执行人认真对待法院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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