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6月27日电 (记者 梁晓辉 马海燕)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27日第三次提请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加了规范和管理野生动物放生行为的规定。 此次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一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审稿还增加了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检疫的规定:一是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符合“防疫要求”。二是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三是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同时,三审稿还删去了草案二审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中的“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一句,以更突出野生动物保护;将二审稿第四条中的“合理利用”改为“规范利用”,以体现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对野生动物利用进行严格规范和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