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ST新梅:关于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交临时提案之专项法律意见 时间:2016年06月26日 15:01:13 中财网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 Legal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 - 25 楼, 2041 23 - 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d., Shanghai China, 2041 电话 /TEL: (8621) 5234 - 168 传真 /FAX: (8621) 5234 - 1670 网址: htp:/w.grandal.com.cn 关于 上海新梅 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 提交 临时提案 之 专项法律意见 致: 上海新梅置业 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 称 “ 本所 ” )受托担任上海新梅置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上海 新梅 ” 或 “ 公司 ” )的 常年 法律顾问, 根据上海新梅 向本所律师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所作出的陈述, 就公司部分股东提交 2015 年度股 东大会临时提案事宜, 依据我国 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与 上海 新梅《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 本专项法律意见。 一、出具法律意见 的背景 2016 年 6 月 9 日,上海 新梅 董事会 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定于 2016 年 7 月 4 日召开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2016 年 6 月 23 日,上海新梅收到了 股东 戚梦捷提交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临时提案资料,包括 戚梦捷、王谱康、黄秋生(以下合称“ 受托股东 ”) 签署 的 《关于合计持股 3% 以上股东向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 2015 年度股东 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以下简称“《提案函》”)、《提案函》中载明的相关议 案、 受托股东 以外其他 76 名 提案 股东 (以下简称“委托股东”) 的身份文件、 账户开户信息及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被 受托股东 提名的独立董事签署的 《独 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受托股东 签署的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等相关书面资料 (以下简称“提案资料”)。 二、 关于临时提案提交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新梅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4 日,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临时提案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3 日。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提交临时提案的时间符合《公司法》第 102 条第 2 款及 《公司章程》 第 53 条第 2 款关于临时提案提交时间的规定。 三、关于临时提案 资料的核查结果 经 公司董事会及 本所律师对提案资料的核查, 提案资料 存在如下问题: 1 、 部分 提案 股东未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其他 提案 股东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 均系复印件 且部分 身份证明文件 信息 模糊 , 根据目前的材料 无法核实其真实的身 份信息; 2 、 部分 委托股东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 所 载明的信息与公司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查询的信息不符 ; 3 、 部分 委托股东仅 通过融资融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 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 63 条之规定,该等 委托股东 不具备本次临时提案 的主体 资格; 4 、所有向公司提交的议案均没有签署日期 ,其时效性存疑。 基于 上述问题,本所律师认为,仅根据 现有 提案 资料不能确定 全部提 案 股东 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也 不足以 证明 全部提案股东 已就临时提案 之提 交 形成了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 。由于 提案 股东的身份 及 真实意愿无法核实, 本 次 临时提案并未满足 股东行使股东大会 临时 提案权的合计持股比例要求 。按照 《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上海新梅《公司章程》的 规定 , 本次 临时提案不符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