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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ST新梅:关于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交临时提案之专项法律意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0
摘要:[公告]*ST新梅:关于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交临时提案之专项法律意见

[公告]*ST新梅:关于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交临时提案之专项法律意见

时间:2016年06月26日 15:01:13 中财网

[公告]*ST新梅:关于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交临时提案之专项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 Legal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
-
25
楼,
2041


23
-
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d., Shanghai China, 2041


电话
/TEL: (8621) 5234
-
168
传真
/FAX: (8621) 5234
-
1670


网址:
htp:/w.grandal.com.cn





关于
上海新梅
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
提交
临时提案

专项法律意见


致:
上海新梅置业
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


本所


)受托担任上海新梅置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
新梅




公司


)的
常年
法律顾问,
根据上海新梅
向本所律师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所作出的陈述,
就公司部分股东提交
2015
年度股
东大会临时提案事宜,
依据我国
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与
上海
新梅《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
本专项法律意见。



一、出具法律意见
的背景


2016

6

9
日,上海
新梅
董事会
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定于
2016

7

4
日召开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2016

6

23
日,上海新梅收到了
股东
戚梦捷提交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临时提案资料,包括
戚梦捷、王谱康、黄秋生(以下合称“
受托股东
”)
签署

《关于合计持股
3%
以上股东向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
2015
年度股东
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以下简称“《提案函》”)、《提案函》中载明的相关议
案、
受托股东
以外其他
76

提案
股东
(以下简称“委托股东”)
的身份文件、
账户开户信息及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受托股东
提名的独立董事签署的
《独
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受托股东
签署的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等相关书面资料
(以下简称“提案资料”)。



二、
关于临时提案提交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新梅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为
2016

7

4
日,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临时提案的时间为
2016

6

23
日。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提交临时提案的时间符合《公司法》第
102
条第
2
款及
《公司章程》

53
条第
2
款关于临时提案提交时间的规定。




三、关于临时提案
资料的核查结果



公司董事会及
本所律师对提案资料的核查,
提案资料
存在如下问题:


1

部分
提案
股东未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其他
提案
股东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
均系复印件
且部分
身份证明文件
信息
模糊

根据目前的材料
无法核实其真实的身
份信息;


2

部分
委托股东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

载明的信息与公司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查询的信息不符



3

部分
委托股东仅
通过融资融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
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
63
条之规定,该等
委托股东
不具备本次临时提案
的主体
资格;


4
、所有向公司提交的议案均没有签署日期
,其时效性存疑。



基于
上述问题,本所律师认为,仅根据
现有
提案
资料不能确定
全部提

股东
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也
不足以
证明
全部提案股东
已就临时提案
之提

形成了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
。由于
提案
股东的身份

真实意愿无法核实,


临时提案并未满足
股东行使股东大会
临时
提案权的合计持股比例要求
。按照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上海新梅《公司章程》的
规定

本次
临时提案不符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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