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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刊文:家长能以私教替代义务教育吗?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0
摘要:2014年9月25日,四川省成都市,孩子们在私塾里练习书法。 视觉中国 资料 近日,河南商丘9岁女童参加高考的消息让“私塾教育”再次成为公众争议的焦点。现代“私塾”,顾名思义就是体制外的教育,游走于义务教育之外,将教育进行“私有化”管理,让每个学生

检察日报刊文:家长能以私教替代义务教育吗?

2014年9月25日,四川省成都市,孩子们在私塾里练习书法。 视觉中国 资料

近日,河南商丘9岁女童参加高考的消息让“私塾教育”再次成为公众争议的焦点。现代“私塾”,顾名思义就是体制外的教育,游走于义务教育之外,将教育进行“私有化”管理,让每个学生拥有适合自己的学业规划、社会属性、成长目标的未来成长发展规划。当下,人们对教育多元化和差异化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私塾教育”的兴起满足了民众对优质教育资源个性化的需求,但“私塾教育”在受到一些家长追捧的同时,反对之声也不绝于耳。究竟,9岁女童是否可以参加高考?“私塾教育”是否合法?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私塾教育”存在合法吗

“只要符合高考的报考条件,任何人都可以参加高考。”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金菊指出,根据各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通知中“高级中等学校毕业或拥有同等学力”这一要求,河南商丘的9岁高考女孩如果拥有高级中等学校毕业的学力就可以参加高考,但现在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认定报考人的学力资格,各地都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允许9岁女孩参加高考也从另一个方面体现了当地政府的开放。

据媒体报道,现代“私塾教育”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家庭式的“私塾”,与国外普及的在家教育(homeschool)类似。第二类是学校式“私塾”,通过个性化设计的课程替代学校教育,活跃于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受到部分家长的青睐。

义务教育之所以叫国民教育,是因为它的目的是为了培养适合社会运转、有基本能力的公民,对于适龄儿童而言,义务教育是人的社会化的重要过程,它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知识和技术的学习,更包括人的社会交往能力等方方面面的学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义务教育始终是适龄儿童接受基础教育的主流,各种形式的“私塾教育”都不具备替代它的功能。

“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法中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适龄儿童接受的基本教育并不仅仅由其父母决定,他们作为国家重要的社会财富,接受什么样的教育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王敬波举例说,各大中小学举行升旗仪式就是为了让学生们从小培养公民意识。

“目前,对‘私塾教育’‘私塾机构’的认证、管理等还没有明确的对应行政管理机构及相关法律规定,不能武断地说它是合法还是非法。”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金菊指出,目前,教育部对办学资格认证的对象是学校,无论是公立还是民办,首先要符合学校的相关条件,但对“私塾教育”没有明确的规定。

选择“私教”的家长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吗

从各种报道中可以看到,追随“私塾”教育的家长是一个文化程度较高、经济实力较强的群体,他们的诉求不是不让孩子接受教育,而是要更好的、更适合他们孩子的教育。

对此,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金菊认为,对于义务教育法中适龄儿童入学这一规定,应该综合考虑义务教育法出台的历史背景来理解。从义务教育法的立法预期来看,强制适龄儿童入学,主要是为了培养合格公民和促使儿童利益最大化,旨在确保儿童完成最低程度的教育。国家制定义务教育标准,保障义务教育学校达到该标准,但同时不排除其他形式的教育,特别是更优越更适合的教育方式。“义务教育法出台的历史背景是有大量失学儿童的时代,义务教育法出台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而不是为了限制适龄儿童有选择更多可能的权利。”

姚金菊指出,现在对于一些发达城市来说,不仅仅是能上学的问题,而是上好学的问题,每个家长对孩子的发展有不同的心理预期,这样传统义务教育就满足不了一些家长对孩子教育的个性化需求,这样的背景下涌现出的“私塾教育”正是对义务教育很好的补充,但不管是哪种形式的“私塾教育”,只要对适龄儿童实施,就一定要达到国家要求的最低标准。

如何规范“私塾教育”

“义务教育之外的各种形式的‘私塾教育’都属于补充类教育,为了适应教育发展的多元化和差异化。在家教育就是一种重要的补充教育形式,在欧美发达国家,在家教育是与义务教育并行的必不可少的一种教育方式。”王敬波介绍说,国外的在家教育主要针对一些身心不适合与其他孩子共同参加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这类在家教育有明确的立法对其进行规范和保障,符合什么样的条件、课程设计的标准等等都有完善的规定,但在我国这方面的法律还存在空缺,急需完善立法。

“教育从来没有一条捷径可走,未来应该选择以义务教育为主,同时允许多样化尝试的一种教育模式,这就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对各种‘私塾教育’进行规范和监管。”姚金菊认为,对于法律层面的完善,可以先以一些地区为试点,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完善地方性教育法规,具体情况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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