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今年初,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本杰明教授告诉我:“《欧洲人权法案》将‘违反先例’视为司法机关侵犯人权的行为,欧洲人权法院裁决了多起此类案件。中国应当高度重视同案不同判的恶劣影响”。 一、裁判文书网不能仅停留于公开 须与判例制结合起来 周强大法官似乎与证券监管者具有同样的信念,相信“信息公开”是一个好东西。应当承认,他力推的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透明与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这是他最可能载入史册的功绩。截至今年2月,全国法院公开裁判文书1570万份,为读者提供全网智能化检索服务。改版后的中国裁判文书网是非常震撼的,已经成为全球最有影响的裁判文书网。裁判文书上网,必将倒逼法官提高司法能力,裁判将更加谨慎。 中国裁判文书网网页 一位检察官告诉我,在裁判文书上网后,他们已经发展出一种侦查法官贪腐的新手法:通过案例搜集,发现嫌疑法官同案不同判的事实,追索腐败与徇私枉法的线索。 但裁判文书仅停留于公开,是不够的,它们的价值未充分实现,因为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没有和判例制结合起来,所以,虽然公开了,但围观者少。这是周强大法官的小刀手流的局限性。 我强烈建议周强大法官在裁判文书上网的基础上,推行判例制,让判例创设规则,法官裁判必须遵循先例。判例制将使得裁判文书的围观者大大增加,判例制提供监督的明晰标准,也使得整个法律共同体和社会力量加入到监督的队伍中,司法监督的困境将迎刃而解。 二、“同案不同判”是司法的裸奔 即使从政治实用的角度看,判例制的实施可以消除“同案不同判”现象,“同案不同判”是目前飞舞在中国司法形象上的一只大“苍蝇”,不仅地区之间存在同案不同判,同一法院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甚至同一法官也存在同案不同判,让人民无法信服,因为人民只看到“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不会看到背后所谓的法律推理的伪复杂性。“同案不同判”是司法的裸奔,没有一个国家不重视“同案不同判”引发的司法形象问题。 今年初,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本杰明教授告诉我:“1998年的《欧洲人权法案》将‘违反先例’视为司法机关侵犯人权的行为,欧洲人权法院裁决了多起此类案件。中国应当高度重视‘同案不同判’的恶劣影响”。 更为严重的是,商事审判领域中的同案不同判严重伤害了市场预期,成为经济发展的一块绊脚石。一些新型的金融合约的效力,例如理财产品合约中的保底条款、不同类型的对赌协议的效力、让与担保的效力、营业转让的债务承担等问题,均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中国的商事审判不断地向市场释放混乱的信号,扰乱了市场。 一年发布指导性案例12件,仅仅是英美一年判例数量的沧海一粟 中国如何解决这一阻碍经济、“侵犯人权”、影响形象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周强大法官依靠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他在工作报告中说:“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2015年)制定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司法解释24件,促进司法公正。加强案例指导工作,发布指导性案例12件,统一司法尺度”。其实,一年发布指导性案例12件,这不是成绩,而是笑话。如果与英美判例制国家相比,寥寥12件指导性案例,即使加上24件司法解释,所供给的具体规则的数量,也只是英美一年颁布的判例数量的沧海一粟而已,可怜之极矣!差距就发轫于此。 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生产节奏过于缓慢,无法即时解决裁判规则严重匮乏的问题,就无法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裁判规则的匮乏是中国司法改革面临的最隐蔽的核心问题,是导致司法监督失效的本因所在,无法绕行,不能视而不见。 周强大法官应当十倍提速指导性案例工作,奠定中国的判例制的基础。加强最高人民法院的研究力量,成立判例研究院,整理判例,公布判例,与教育研究机构合作,出版判例汇编和判例评论,在判例制的基础上培育法律共同体。最高人民法院还应积极建议全国人大制订《法律解释法》和《法律推理法》,规范法官的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活动,将现阶段最高院推动的裁判文书改革工作从很“土”的层次提升到“高远”的层次。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早在1973年2月14日就强调:“所有的司法判决都必须建立在理性的法律推理的基础上”,而我们的司法实践还远远没有重视法律推理。这些工作都是司法改革的“规矩”工程,“无规矩,不能成方圆”,这是司法的骨骼与生命,是司法改革的内科,一旦忽视,全盘皆输。 三、依靠信息技术主义的力量解决中国司法的执行难 此外,执行难是中国司法的疑难结症,几十年未愈。据一些地方法院院长介绍,执行成功率不超过50%,一半的判决无法执行,成为一纸空文,浪费司法资源,大大损害司法权威。 最近,周强大法官承诺在两年内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历史上,没有一届大法官敢作此承诺,周强大法官的底气何来?他在工作报告中说:“完善网络查控体系,连通2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有关部门联网,实现网络查控、远程指挥功能,在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 显然,底气也是来自技术主义的力量,更准确地说,是来自信息技术主义的力量。 除信息公开外,在技术上和程序上,隔断影响法官裁决的干扰项,这也是降低司法监督成本的一个有效路径。 由于特殊的国情,几乎每一个重要案件的审理都会引发原被告双方背后的社会关系群的对抗与博弈,法官如果能够摆脱复杂的社会关系的牵扯,就能做出公正裁决。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以庭审为中心”或曰“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方向的国情背景。 如何在技术主义的指导下做到“以审判为中心” 在“以审判为中心”方向指引下,许多司法改革试点的法院绞尽脑汁,费尽心机,作了很多尝试。 例如,天津法院尝试“速判”,开庭前最短的法定时间内抽签组成合议庭,开庭后立刻宣判。该机制的目的在于,在时间维度上,隔断社会关系干扰法官裁决,营造司法公正的程序形象,赢得司法权威。 北京三中院商事审判庭也有同样的“速判”思路,效果良好。许多基层法院领导认为一些貌似严重的司法问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他们在技术主义的司法改革道路上前行探索。 四、司法权威最终建立的几个硬要素 当然,技术主义的司法改革有超出想象的发展空间,但司法权威的最终建立,在宏观上,仍然需要几个硬要素,这应当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长远目标。 一是制度上的“司法相对独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