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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教育本科毕业论文,与如何实现本科法学教育目标与司考的良性互动相关论文范文数据库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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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家司法考试只是遴选未来从事法律实务应用型人才的途径,与本科法学教育目标是一致的,在本科法学教育中不谈司考或唯司考论都是错误的,只有正确处理好二者关系,寓司考于教学中,改革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才能使两者相得益彰.

关 键 词司法考试本科法学教学教学改革

2012年12月湖南省法学教育研究会举办了湖南省法学教育研究会首届年会,来自省内二十多所高校的60多名代表齐聚一堂,共同探讨地方法学教育战略发展、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学教学方法等问题.不少与会代表坦言,认为自司法部在2008年就国家司法考试发布第75号公告规定,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从而首次确立了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可以直接在校参加司法考试的政策以来,很多高等院校以学生通过司考率作为评价教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司考成为了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担心承担法学本科教育阵地的法学院是否会演变成司法考试的培训机构,从而忽视法学本科教育应有的教学规律和培养目标.

我院在2010年合格升为本科院校,开始招录法学本科学生.笔者有幸承担了他们的刑法学教学任务,这些年来,本人一直在关注与思考怎样使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形成良性互动这一课题.根据这些年的实践,本文以刑法教学为视角对这一问题作一探讨.

1教师转变教学观念,树立司考意识

我院于2010年合格升为本科院校,招录了第一批法学本科学生.我院的法学教育正是在国家允许大学本科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在这种形势下,笔者认为作为承担他们教学任务的教师,如果不谈司法考试,就是一种失职,教师有责任和义务引导学生关注和思考司法考试,提高学生对司法考试认知和熟悉程度,进而促使他们司考意识的形成.这样一来,要将思想观念授之于人,就须先自身建立起这样的观念,这就要求教师自身改变原有的教学观念,不能再停留在原来的传道授业解惑的教学理念上,教师自身应对司法考试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国家司法考试是遴选未来从事法律实务的应用型人才的途径,既然国家允许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应当了解司法考试,关注司法考试,研究司法考试,探寻司法考试的方向,寻找突破司法考试的途径.因此,在现代的法学本科教育中,教师在教学理念上应当树立司考意识.在2013年的司法考试中,我院首届法律系学生有50%以上的学生参加了此次考试,这一结果说明了教师教学理念对学生的影响.

2正确处理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与司考的关系

“大学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什么,这是任何教育都必须首先明确的一个问题,同时对于法学教育而言,又是一个常存争议、历久常新的问题.我们这里的症结在于:在迄今为止的相当长的时间里,没有确定出一个稳定的目标,当然也不存在与稳定目标相适应的关于合格毕业生的标准.”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实施,中国开始推进和深化司法改革,调整法律人才类型结构和层次结构.作为基础法学教育的中国本科法学教育,其培养目标究竟该怎样合理定位,才能适合未来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跟上时代脉搏和国际潮流,已经成为法学教育界共同关注的热点.尽管各高校法学院在确定自己的人才培养方案略有不同,概括来说,基本上都是认为法学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从大的方面来说,法学教育的目标不外乎两个:一是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二是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培养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尊崇法治,信奉法律至上,权利本位,从内心生发出对以公平和正义为内核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职业的崇尚.本科法学教育的四年学习过程应是“学”系统知识和“习”法治信仰的过程.

(2)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本科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并不是只为了培养律师或法官,而是要培养能够认识、理解“法”在社会应有之机能,为使其在面对具体问题时,有予以分析、判断之能力,这就是培养法律专家所共通的基础素养――法律思维能力.这是因为社会现象的纷繁复杂,使得我们经常会遇到新问题,而这些问题并不是靠背诵各种法条、解释或熟悉一些法律技术的操作程序就能够解决的,当我们碰到新的法律问题时,只有运用法律的思辨性,利用自身的法律思维能力,进行综合分析和推理,才能帮助我们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3)培养学生的专业知识,使其在法学学科上达到应有的学术水平,本科法学教育既为法学硕士教育打基础,又为法律实践打基础.这种教育的地位和性质决定了要建立系统而完整的法学基础知识体系,体现基础性、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特点.

(4)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科学.法律职业如同医生职业,专业实践技能的高低,都事关当事人的命运.因此,加强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相当重要.只读法学书籍不参加社会实践,是不可能完全懂得法律的,只有两者兼顾,才能真正懂得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精神实质.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实践技能训练环节在整个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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