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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达股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9
摘要:广东 广能律师 事务所 中国 广东 江门市蓬江区美景路 1-5 号 2 楼 电话: 0750-3166061 传

   广东 广能律师 事务所

   中国 广东 江门市蓬江区美景路 1-5 号 2 楼

   电话: 0750-3166061 传真: 0750-3166070

   关于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201 5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广 能( 2016 ) 法意字第 013 号

  致: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201 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 6 年 6 月 28 日 14: 30 在公司 206 会议室召开。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受公司委托,指派陈洁芳律师、吴年发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的原件或复 印件,包括:

   (一) 公司发出的《关于召开 201 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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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二) 公司 八届董事会第 6 次会议决议;

   (三) 公司八届监事会第 4 次会议决议;

   (四) 公司章程;

   (五) 议事规则;

   (六)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七)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八) 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 公司 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内容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的内容或数据发表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并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 6 年 6 月 7 日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及 巨潮资讯 网站( )刊登了《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 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出席对象、 股权登记日、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以及联系方式、联系人等。公司董事会还于 201 6 年 6月 23 日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站( )刊登了《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 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该提示性公告内容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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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 6 年 6 月 7 日 董事会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 6 年 6 月 28 日 14: 30 在公司议公告中所列明议题进行了审议。

  206 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梁柏松先生主持,会议就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中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 15 名,代表股份

   数 152,452,9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87%,均为股权登记日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

   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2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列席股

  东大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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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 201 6 年 6 月 7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 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相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 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议案进行表决时,由 2 名股东代表、 1 名监事、 1 名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公司将现场投票结果统计后予以公布。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 1 ) 美达股份 201 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 ) 美达股份 201 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 ) 美达股份 201 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 ) 美达股份 201 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5 ) 美达股份 201 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6 )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 6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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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会议各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之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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