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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微信商业圈的法律风险 南方法治报数字报 电子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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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报道,一个月前某报读者的公司急需原材料,因来不及签订纸质合同,就通过手机微信方式向供货商陈某发去信息,请其在一周内供应原材料20吨。陈某回复只要先支付6万元定金即可发货。支付定金后,陈某却迟迟没有发货,并声称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微信并非订立合同的法定形式。

在当今电子商务时代,相较于淘宝、阿里巴巴等成熟的网络商业平台,微信商业平台属于后起之秀,其存在诸多问题与弊端。如何在日常利用微信进行买卖时规避风险,成为我们必须警惕的问题。

针对上面提到的报道,双方买卖合同已经成立,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数据电文是书面形式的一种形式。手机微信属于数据电文,故合同成立,陈某违约,该读者的公司可以要求陈某双倍返还定金。微信订立的合同无疑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形式,但是从这个事例中,我们应该清楚认识一个问题:微信是没有实名认证的,微信用户存在不确定性,当无法准确判断对方是否其本人,发生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时,我们需要证明用户的真实性。众所周知,微信无实名认证,一个微信账号可能有多人在用,比如笔者就经常用笔者母亲的微信号发红包、抢红包。正由于微信用户的不确定性,用微信订立合同可能引发许多法律风险,因为我们并不知道发出要约或承诺的微信用户是否是我们意欲合作的当事人,且微信号与QQ号一样面临被盗号的风险,故用微信订立合同的风险较大。合同主体的确定性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一旦发生微信合同纠纷,合同主体问题可能成为案件审理面临的一个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证明,如无法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笔者建议,当涉及大金额买卖合同及对方当事人不是特别熟的人时,还是采取谨慎的做法,确认对方身份,当面签订书面合同。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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