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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专家:“南海仲裁案”偷梁换柱玩弄法律不可容忍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9
摘要:由菲律宾单方提起的南海仲裁案所谓最终裁决结果即将出炉,中国政府已反复强调“不参与、不接受这一仲裁”的基本立

  由菲律宾单方提起的南海仲裁案所谓最终裁决结果即将出炉,中国政府已反复强调“不参与、不接受这一仲裁”的基本立场。日前,资深国际法专家、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执行主任朱锋教授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从国际法角度看,菲方提出的所谓“南海仲裁案”把本不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适用范围内的涉及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争议,包装成所谓的“海洋权益之争”,这是偷梁换柱,玩弄法律“陷阱”,也是对国际法的僭越,不可容忍。

  朱锋介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自上世纪90年代生效以来已经出现了二十多个判例,涉及海洋权益提起国际司法仲裁是普遍的国际事件,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说得十分清楚,涉及海洋领土主权争议,不在其调整范围之内。菲方将实质上的领土主权争议包装成所谓的海洋权益之争,仲裁庭对此予以受理并裁决,是菲方滥权,仲裁庭越权,违背了海洋争端所依据的一般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司法实践。

  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执行主任 朱锋:这次菲律宾仲裁案非常虚伪的一面,就是菲律宾通过雇请美国的律师团队,将原来不在《联合国海洋法》调整范围之内的海洋领土主权争议,偷梁换柱变成了一个海洋权益的这种方面的争议,所以从这种方面来讲,这也使这次的中菲仲裁案引起了全球的关注,那对我们来讲,我们鲜明的反对立场也是要告诉世界,《联合国海洋法》是一个非常神圣的崇高的国际海洋领域的法典,但是我们不能容忍菲律宾和美国的律师团队通过这样一个巧妙的包装来所谓设置一个法律的陷阱,所以这次判决的公正性,专业性,我想也是今天,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的国家都在关注。

  朱锋说,《公约》第280条和281条中明确规定,尊重缔约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中国于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规定作出排除性声明,将涉及海洋划界、历史所有权、军事行动、行政执法等问题排除适用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作为公约缔约国,中国自主选择的争端解决方式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另一方面,菲方不履行《公约》规定的“交换意见义务”,不与中方沟通,单方提起国际仲裁,并不断在外交等领域强化与中国的冲突和对抗,背离了此前双方达成的通过双边谈判磋商方式化解争议的声明和协定,对此中方理所当然不能接受。

  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执行主任 朱锋:所以面对这样一个基本的现实,那中国采取的政策表示不接受,不参与,那我觉得这个立场可以说不仅表达了中国方面的正义的呼声,最重要的是对试图通过所谓的利用挟持国际仲裁司法程序,来达到所谓国际整治中的地缘政治目标目的的这样一种做法,我们做出了这样一个及时的,坚定的应对。

  朱锋表示,中国在南海享有的主权、海洋权利和历史性权利不容否定。中国尊重国际法,但不会接受和参与违法进行的裁决。

  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执行主任 朱锋:我们强调中国不参与,不接受,完全有正当且合理的理由,所以希望世界了解中国,希望也客观地认识到中国的立场,第二个方面我们也是要通过我们政府的声明和相关的我们的外交工作告诉世界,没有人可以奢望通过所谓中菲仲裁案来逼迫中国在主权和海洋权益上后退。

  新华社记者吴新生、林凯江苏南京报道。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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