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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在“红利”释放中前行——吉林市昌邑区检察院司法改革走访记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8
摘要:“改革后,最大的变化就是有人敢说话了,会议减少了,有时间研究大案,提高了工作效率,我们尝到了甜头。郭志强说,推行“大部制”,取消“科长”“副科长”官级

    新华社长春7月8日电(记者周立权)“改革后,最大的变化就是有人敢说话了,会议减少了,有时间研究大案,提高了工作效率,我们尝到了甜头。”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检察院检察长郭志强说。

    改革过多过滥的内设机构,推行“大部制”

    内设机构改革是吉林省检察机关的创新举措。过去检察机关按照行政化模式管理,在内部机构设置上过多过滥,导致职能碎片化,而且办案多级审批、责任不清,严重影响了司法责任制落实。

    吉林省检察机关改革决策者们意识到,如果只推员额制,不改内设机构,将无法实现“让办案者负责,让决定者负责”。为此,吉林省检察机关以整合职能、实现扁平化管理为目标,在改革中大幅整合和压缩原有内设机构。

    按要求,吉林市昌邑区检察院从去年9月份开始,将原有的16个内设机构整合为8部1委,即把反贪、反渎、预防3个部门整合为职务犯罪检察部,把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整合为刑事检察部,并设民事检察部及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另外,把10余个非办案部门整合为4部1委,即政治部、检务管理部、检务保障部、监察督察部和机关党委。

    郭志强说,推行“大部制”,取消“科长”“副科长”官级,减少了行政层级。

    检委会少了,联席会议多了

    “改革前,检委会几乎每周都要开,今年年初到现在,一共召开6次检委会。”郭志强介绍,改革中,以办案组为单位,以“轮案”的方式进行均衡分案,释放了改革“红利”。

    吉林市昌邑区检察院,在坚持主任检察官独立审批案件的基础上,还建立了由主任检察官提议,部门负责人召集,其他主任检察官共同参加的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除了讨论案件外,还就法律、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以及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讨论。

    “改革以来,召开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的次数多了,截至目前已超过40次,而召开检委会的次数却少了很多。”昌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孙光耀说:“新的办案模式,对检察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据统计,今年以来,昌邑区检察院主任检察官独立办案未发现决定事项错误情况。公诉案件有罪判决率100%,诉判不一致情况未发生,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6%。

    办案流程少了,质量和效率提高

    “整体来讲,改革后,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我们的办案力量加强了。”昌邑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副部长刘长河介绍,在改革之前,批捕、起诉各有一个科长,所有案件的签字、处理都离不开这两位科长。

    如今改革后,现在有5个主任检察官。而这5个主任检察官具有独立的决定权,所以部门的工作压力分散,整体力量有所加强。

    “改革加强了办案资源的统筹调度,减少了中间层级,简化了办案流程,改变了过去‘决者不查,查者不决’的情况。”刘长河说。

    改革以来,刑事检察部录入2863份法律文书,主任检察官直接决定的案件占总数92%,办案节奏明显加快,极大缓解了困扰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的问题。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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