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陈卫东: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点与展望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8
摘要:陈卫东: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点与展望,陈卫东 司法改革 展望

我国的司法改革历经二十余载,正在风雨兼程地迈向改革的“深水区”,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而渐次展开,逐步从程序改革发展到制度、工作机制的改革,再到体制改革。无论从制度性文件的精神还是具体的工作部署,都彰显了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心。然而,历史经验表明,改革总是在阻力中推进,只有冲破制度壁垒,才能打破传统的利益分配格局。因此,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法治革新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   

  一、司法改革的历程回顾

早期的司法改革始于1952年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召开政法干部训练会议,针对思想改造与组织整顿相结合问题,讨论司法改革和司法干部的补充、训练,历时十个月。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法制与司法制度的恢复与重建,强调司法机关应保持独立性,保证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改革开放后我国司法体制的革新主要表现在: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即“64号文件”),将刑事审判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完善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司法与行政不分的传统模式逐渐淡化,司法组织制度进一步完善。鉴于这一阶段我国的法治建设处于拨乱反正时期,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改革应从上世纪90年代初的审判方式改革起算。从进程上看,我国的司法改革主要经历了起步、展开、推进与深化等几个阶段,并且每一阶段都具有其特点。具体而言:

(一)起步阶段:改革视角趋于微观

1992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积极改革政法管理体制,1995年第17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明确了审判方式改革、法院体制改革等方面任务,1996年第一次全国审判方式改革会议系统提出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审判方式改革逐渐从民事经济领域向刑事审判领域扩大,进而延伸至整个司法体制,即公正、高效司法的实现问题。

(二)展开阶段:改革方向、任务更加明确

1997年十五大正式将“依法治国”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并首次提出推进司法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司法改革进入制度、机制创新的全面发展阶段。这时期的改革主要包括法院、法官制度的改革、审判制度改革,以及检察机关办案方式、检察官制度、检察组织的改革。同时从改革的对象来看,注重发挥法律共同体的作用,一系列文件的发布体现了这一阶段的改革成果。

(三)推进阶段:强化党对司法改革的领导

2002年十六大进一步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并提升到新的高度,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通过完善机构设置、保障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健全权责明确、配合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解决执行难问题,改革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惩治司法腐败。2003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立,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工作方法以及改革任务。各部门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分别制定改革计划,主要集中在制度改革层面。

(四)深化阶段:改革成果转化为立法

2007年十七大以后,司法改革逐步深化。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司改意见”)提出加强诉讼监督、改革执行体制、防止司法行政化等60项改革任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根据司改意见做具体部署。本阶段的一些制度改革成果相继入法。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的刑事和解、小区矫正、量刑规范化等制度即是体现。

 二、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点

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增强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而达到这一总体目标需要满足一些基本要素,即独立、制约、职业化、责任化,这些要素构成一个相互影响的完整系统。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并将体制改革作为本次改革的重心。继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管,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审委会 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倍受瞩目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部署,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总体目标。从本轮司法改革的目标可以看出,我国的司法改革已步入体制性改革的关键时期。而且,与以往司法改革由中央政法委主导不同,本轮司法改革由中央顶层设计并统一部署,改革力度大。就具体的改革内容而言,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一)加强宪法实施

我国现行宪法颁布至今已三十年有余,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形成,单纯的“立法”已不再是我国具体落实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中心,而法的实施,尤其是以宪法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施,才是我国现阶段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宪法是司法体制的根本依据,也是判断司法改革合法性的基本尺度。实践表明,宪法的实施状态多停留在口号上。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维护宪法的稳定与权威、保证宪法的实施,是保障我国法制统一的基础和前提。

加强宪法实施需要关注宪法的解释。宪法是根本法,是统摄性法律,所规定的条文内容不可能如部门法那般详细具体。准确把握宪法规范的精神,就要对宪法内涵作出符合立法原义的解释,健全宪法解释的程序机制,就是对宪法原义的严格把关,避免宪法解释的随意性以及适用上的冲突。

加强宪法实施需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防止规范性文件违宪。事实上,自我国1982年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审查权,法规备案审查早已有之,但早期的备案审查基本与“存盘”无异,没有审查规范性文件。2003年《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实施后,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相结合的备案审查制度得以确立,但运行效果不好,究其原因,在于缺乏有力的审查机构和程序保障。四中全会《决定》对落实备案审查的要求有利于保障人大法律监督主体的地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