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赘言,中国古代不可能有近代意义的行政法与民法,但不应由此否认中国古代也有调整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否则中华法系便不可能是独立的法系,并且影响周边国家一千余年之久。可见,不清除西方中心论残余的消极影响,便不能正确评价中华法制文明和传统法文化,也妨碍了从国情出发自主创新地建设法治中国 从法律起源文献记载看中华法文化先进性 早在华夏族法律起源之前,活跃在长江流域的“三苗”部落已经出现了财产的私有和阶级的分化与斗争。晋杜预在为《左传·文公十八年》作注时指出,“贪财为饕,贪食为餮,即三苗也”,“民皆巧诈,无有中于信义”。为了控制矛盾的发展,不至于两败俱伤,“三苗”领袖蚩尤制定了法律。据《尚书·吕刑》记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注曰:“三苗之君,习蚩尤之恶……而更制重法,惟作五虐之刑,乃言曰此得法也。” 《尚书》记载描述了私有制所产生的阶级分化与阶级矛盾的状态。“三苗”之君蚩尤摆脱了宗教神灵的羁绊,为了控制矛盾的发展制定了刑罚。典籍中所记述的法律起源的过程和论断与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起源学说是基本一致的,充分说明了中华法文化的先进性。 不仅如此,“三苗”战败后,黄帝“灭其族而用其刑”,也就是在苗民“五虐之刑”的基础上发展为夏、商、周三代通行的“墨、劓、刖、宫、大辟”等五刑系统,一直沿用至汉初。从而说明在中华法制文明早期发展过程中,已经表现出了多元性与统一性的特点。 从三种国家治理方案看先哲智慧与理性的法律思维 礼乐政刑综合治理的国家治理方案。公元前11世纪周灭商后,统治者面临如何治理国家、应对险恶的形势和建立未来的功业三大重任。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设计了礼乐主宰下的“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国家治理方案。孔子说:“移风易俗莫善于乐”,说明乐的主要功能是移风易俗;政是设官分职建立政权机构,《尚书·立政》列举了周朝职官的名称与职掌;刑主要指立法建制,周初制定了“九刑”,《左传·文公十八年》有“在《九刑》不忘”的记载。对于礼乐政刑的相互关系和效用,《史记·乐书》做出了解释:“故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壹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礼乐政刑综合治理的国家治理方案,造就了西周数百年稳定的统治,对后世影响深远。 以法治国的国家治理方案。春秋时期生产工具的进步,带动了生产关系的变化。原有的土地国有制度逐步为新开垦的私田所取代。生产关系的变化又推动了上层建筑的变化。曾经是天下共主的周王室衰微了,诸侯不朝,王命不行;诸侯之间篡弑不绝,,僭号称王、僭号称公,层出不穷。周公制定的礼乐崩坏了。 在社会大动荡的严峻形势下,儒墨道法各派的思想家都在思考着如何控制局面,营造理想的国家制度。仅以儒法二家为例:儒家创始人孔子提倡仁政,以“天下归仁”为终极目标,以克己复礼为达到这一目标的手段。与儒学并称“显学”的法家学派提出以法治国的新的国家治理方案。早期法家管仲说:“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法家不仅是言者,而且是行者。在他们执政的齐、楚、魏、秦各国,都进行了以“法治”为目标的社会改革与法制变革。如秦国商鞅颁行一系列法令,引领改革的方向,规范改革的内容,扫荡改革的阻力,巩固改革的成果,奠定了秦灭六国的基础。后期法家韩非传承早期法家的法治思想,并且设计了他理想中的以法治国:“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是故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他还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奉行以法治国主张的法家,活跃于政治舞台达数百年之久。 外儒内法德主刑辅的国家治理方案。西汉建立后,鉴于秦朝法繁刑暴遭致二世而亡的教训,遂以儒家学说为统治思想,实行“霸王道杂之”,外儒内法、德主刑辅的国家治理方案。至唐朝进一步发展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并将二者互补互用的关系比喻为“昏晓阳秋”自然现象的永恒不变。唐以后的历史一直沿着以德化民、以法治国的轨迹运行到清末。 以上三种国家治理方案的设计,充分显示了古圣先哲智慧和理性的法律思维。每一种国家治理方案都有它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都与特定的时代背景相契合,而且是在特定的思想理论指导下完成的,都具有历史借鉴意义。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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