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适当“高门槛”选拔优秀人才 问:办法对律师和法学专家参加公开选拔的条件作了哪些要求?有没有限制? 答:为达到优化队伍结构,提高科学立法、公正司法能力水平的目的,必须为公开选拔设立适当的“高门槛”,以确保能够将优秀的律师和法学专家选拔出来。因此,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法学专家除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外,还要满足政治素养、职业操守、业务能力与从业资历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这是合格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必须具备的政治品格。二是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坚定,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优良。三是办案能力或研究能力强。律师应当具有独立办案能力,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法学专家能够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善于理论联系实际,有优秀的研究成果。四是有相当的从业资历。律师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从业声誉良好;法学专家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科研五年以上,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优先。上述从业资历年限,考虑了与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和逐级遴选制度相匹配的要求。 办法明确了律师和法学专家不得参加公开选拔的七种情形。其中,除五种违法违纪情形和兜底条款外,还明确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也不得参加公开选拔。 公开选拔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问: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如何进行? 答:公开选拔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在程序上主要沿用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成熟做法。一是规定公开选拔主要采取考察考核而非考试的方式进行;二是按照法治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要求,在选拔程序中专门设置了律师协会或法学会出具评估意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等进行专业把关的环节。组织人事部门将会同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公开选拔工作做出细化规定。 具体实施时,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会同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人员编制限额内结合实际制定公开选拔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公开选拔的岗位、条件和程序。公开选拔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行业管理服务组织前置评估 问:考核考察如何保证选拔结果的准确性? 答:考核考察始终强调注重能力素质、职业伦理、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办法注重制度衔接。办法遵循党管干部的原则设立了两个机制予以保障。一是发挥行业管理服务组织的优势进行前置评估。参加公开选拔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或法学会,经充分听取参选人员的工作单位、从业相关人员意见,就参加参选人员的政治态度、专业能力、品行操守出具评估意见。二是中立的专业人士对入围人选的专业能力进行评审把关。由资深法官、检察官和社会法律专业人士组成的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对拟任法官、检察官入围人选的评审。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律师对入围人选进行专业能力评审。评审通过查阅人事档案、承办案件卷宗或论著、面谈等多种方式进行,确保结果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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