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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7
摘要: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关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承义证字[2016]第 133 号

致: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春兴

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兴精工”)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

称“本律师”)就春兴精工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春兴精工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

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

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春兴精工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14 名,持有春兴精工

477,741,958 股,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36,500,000 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41,241,958 股。均为截止至 2016 年 6 月 29 日下

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春兴精工股

东。春兴精工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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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春兴精工第三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

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

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

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 以 477,741,958 股 赞 成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对北京驰亿隆科技有限

公司增资并收购其部分股权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1,241,958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 、 以 477,740,158 股 赞 成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6%),0 股反对,1,80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收购西安兴航航空

制造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增资控股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1,240,158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56%;反对 0 股,弃权 1,800 股。

3 、 以 477,720,158 股 赞 成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54%),20,000 股反对,1,80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取消使用募集

资金向春兴精工(常熟)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1,220,158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2

份总数的 99.9471%;反对 20,000 股,弃权 1,800 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春兴精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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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6]第 133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鲍金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