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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目前的法律框架是对资本友好 对企业家不够友好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7
摘要:王军:目前的法律框架是对资本友好 对企业家不够友好 -新闻频道-和讯网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北大国发院BiMBA商学院。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万科事件在舆论与资本市场不断发酵,引起各界高度关注,也是中国经济改革的新鲜样本,而且事件的走向对未来的发展也会产生重要影响。

  2016年7月1日,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特别举办了一场研讨会,主题就是“企业家与契约文明——以万科为例”。围绕资本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企业家与资本的关系,金融保险业的政策监管、公司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企业家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等展开探讨。

  本文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王军在此次研讨会上的发言。

(图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王军在此次研讨会上发言)

(图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王军在此次研讨会上发言)



  对于万科事件,我关注两个问题,一个是公司法制问题,一个是资本市场法制问题。

  关于第一点公司法制的问题,这个事件最初是由董事会的决议纠纷产生的。决议纠纷产生的细节不必细说了。核心问题就在于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表决有一套规则,万科的章程又有特别的规则。但是公司法又没有明确说你的章程可以再另行规定。公司法124条对上市公司又有一个特殊规则。于是我们就看到在一般的规则上有了章程的例外,又加上了一个法律的例外。于是大家都围绕这个解释,比如说关联方回避表决,这一票到底能不能计算到基数里面去。这里有很多有待解释的问题。它们当然是可以争辩的,而且可能永远都会存在争议。不能期待公司法把这些问题全部提前解决,以后不会产生新问题。我想世界上可能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能做到这一点。所以随着新的案例不断产生,会有很多问题提出来,这都需要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将不断推进公司法制。

  公司法制所面临的挑战或者根本问题不在于《公司法》不够完善,而在于我们没有一套机制把各级法院日常对公司法的解释积累下来。所以,当我们面对需要解释法律的问题时,我们总是从头开始,在基础性的问题上都难以达成共识。很多人总是喜欢说法律不完善,实际上法律是永远不可能完善,法律解释机制是不可或缺的。

  这有几个原因。

  第一是我们没有遵循先例的判决制度。其实各级法院,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他们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都会解释公司法。全国这么多的法院可能每天都在解释法律,但是没有判例制度,解释就没有办法积累下来,没有办法类型化和体系化。

  第二,我们的法学教学和科研没有充分利用这些资源,把判决背后的法律解释挖掘出来,然后在学理上进行讨论和研究。

  第三,律师还没有发挥足够的智慧和主动性,把商业实践当中的东西形成惯例,或者说去推动它形成惯例。

  万科之争对资本市场法制也提出挑战,我们既没有必要去美化企业家,也不应该妖魔化资本。关键问题是,资本市场法律框架是不是给他们提供了一套相对公平合理的展开博弈的游戏规则。概括来说,我觉得目前的法律框架对资本是比较友好的,对企业家是不够友好的。一个方面,在《公司法》上,我国《公司法》是以股东大会为公司治理的中心的,董事会不是公司的中心,这跟美国的公司法有很大的区别。很多事情都要交给股东大会去同意通过,股东大会是权力保留的,没规定为董事会的权力都是股东大会的。这是资本掌握最终话语权的根源所在。另外一方面,我们也看到,上市公司发生收购的时候,上市公司管理层是没有多少反收购措施的,这也表明了公司法制和资本市场法制是对资本友好,而不是对管理层友好。对资本的友好还有一个表现,就是收购方可以通过融资,甚至20几倍的杠杆,筹集大量资金来完成收购。收购方实施杠杆并购,也不好说谁是谁非,经济学上的研究也有很多的争论。但很显然,高杠杆带来较高的风险。风险往哪儿转移,就需要法律和监管当局要求收购方进行更多的、更细致、更深入的信息披露,要让它增强透明度。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北大国发院BiMBA商学院

(责任编辑:马郡 HN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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