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重庆事业单位群:251954663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公基法律部分每年虽然题目不是很多,但是也希望引起考生的重视。法律出题较为常规,始终遵循重者恒重的规律。在众多部门法中,刑法知识点是每年必考内容之一。下面中公教育专家选取刑法总论部分比较重要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并配以相关的题目加以说明解释,帮助大家巩固学习。 犯罪客观排除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1、概念:《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2、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 作为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即某一行为直接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具有不法性;二是侵害紧迫性即不法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的损害具有一定的紧迫性。不法侵害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臆想的。 (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即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意图 (4)防卫对象: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的防卫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 3、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推出,特殊防卫的适用范围: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特殊防卫的限度:即使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1、概念:《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以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构成要件 (1)避险起因:合法权益正面临现实危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