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A教授培养了三个优秀的学生B、C和D,他们毕业后分别去了法院、律所和学校。十年之后,师门聚会: B:每次开庭时我常想,如果自己站在辩护律师的位置上会怎么做? C:我也是。每次辩护的时候,总会想想如果角色互换,我在公诉人角度上会做什么? D:你俩快别说了,我研究了十年法学理论,就是可惜没机会去实践岗位上感受一下。(陷入沉思状……) 不久后的一天,A教授兴奋地在微信群里给学生们发了这样一则链接:2016年3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了《关于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办法,并授权新华社6月26日全文播发办法。 简单来说,这意味着:作为一名律师、大学教授的你,可以改行去当法官、检察官或者立法工作者了。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这样的职业互换不仅成为可能,而且将常态化、制度化。 办法明确要求: ——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知道这个消息后,法律工作者们分别表示: “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的有序流动,既是市场经济下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也是法治进步的标志。”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杜传金认为,办法的印发对于有志于成为法官的律师、法学学者是重大利好政策,对于法院也是拓宽用人渠道,增强队伍活力的有效途径。 “从长远来看它的意义不可轻视。因为这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了条件,不仅可以增进相互了解,而且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理解和支持,共同推动司法文明和法治进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