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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网络犯罪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前沿问题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7
摘要:研讨网络犯罪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前沿问题-新闻频道-和讯网

日前,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办的“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前沿问题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政法单位,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武汉大学等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会。与会人员围绕“互联网恐怖主义犯罪”“互联网金融犯罪”“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新型网络犯罪”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研讨。

  日前,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办的“网络犯罪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前沿问题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政法单位,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武汉大学等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会。与会人员围绕“互联网恐怖主义犯罪”“互联网金融犯罪”“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新型网络犯罪”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研讨。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涉网络犯罪。但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于如何正确理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意见并不统一,特别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模式、范围以及有无处罚必要等存有诸多争论,其理论基础却几乎都源自“中立的帮助行为的可罚性”。结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提供网络存储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储槐植、博士研究生薛美琴共同撰文指出,当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不涉及或者未改变服务对象内容的时候,就不需要对服务内容的非法性承担(民事)责任,而在其他领域被作为正当的行为,在刑法领域被评价为非法,显然是不合适的。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应该包括以下几种: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构成要件,系正犯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时,如果有证据证明构成共同犯罪的,依照共同犯罪的帮助犯定罪量刑,如果无法认定共同犯罪或者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场合下,则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构成不作为犯罪。

  (本报记者 张建升)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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