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司法改革艰难启程。(资料照片) 第一轮司法改革 2004年启动 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 第二轮司法改革 2008年启动 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改革司法保障体制”为重点 第三轮司法改革 2013年启动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众人期待的中国司法改革方案或许在本月就能揭开“面纱”。 据此前参与中央政法委征求意见的人士介绍,第三轮司法改革方案出台已经进入倒计时。据记者获得的消息,最高法制定、实施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将于4月出台。 记者采访的多位参与司法改革方案讨论的专家认为,人财物省级统管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应该是这轮司法改革的两大关键点,分别解决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的两大问题。 此轮改革大不同 第一轮和第二轮司法改革都是由最高法院发动的,而只有这一轮的是真正由中央做一个整盘的计划去启动的 按照2012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介绍,之前司法改革已经进行了两轮。自2004年开始,中国启动了第一轮司法改革;2008年,又启动了第二轮司法改革;第三轮司法改革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的。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傅郁林介绍,第一轮和第二轮司法改革都是由最高法院发动的,而只有这一轮真正的是由中央做一个整盘的计划去启动的。 前两轮司法改革措施的推行,都是在既有的司法体制框架下的工作机制改革,由于体制上的问题,改革力度虽然不可谓不大,但实际成效并不尽如人意。所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宋英辉评价第三轮司法改革时,认为“这次改革与过去的改革最大的不同是,过去的改革很多是机制上的改革,仅是理顺一些关系,大的框架、体制并不做大的调整,这是相对比较容易的。但是本次改革涉及体制,牵涉面太广了。司法改革在我们国家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这个时间过程当中会有阵痛,会出现各种不适应,这些都是正常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法学专家对司法改革的最主要期待,仍然集中在两点上:一是去地方化,二是去行政化。 去地方化 业内调侃,除了最高法院是国家的法院,其他的法院都是地方法院,除了最高检察院是国家的检察院,其他的都是地方检察院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 地方化与行政化被认为是影响司法改革的两大弊病。“除了最高法院是国家的法院,其他的法院都是地方法院,除了最高检察院是国家的检察院,其他的都是地方检察院”,这是业内对司法地方化的调侃。 但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究竟是由高级法院直接行使,还是由本地区的三级法院代表共同组成的委员会行使,或者是成立专门的法院管理局? 最高法司改办官员透露,如果真是改革推开以后,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是由省高院统一来管理。因为全省法官人数、办案量、经费等等,从程序上来讲应该由省以下的法院逐级上报到省高院,然后省高院再向省人大、党委政府提出一个改革的方案,这样才具有可操作性。 在“省级统管”的人事管理模式中,法官的任免首当其冲。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受到宪法保障,因此法官一旦接受任命即可终身任职,非因法定事由并依法定程序不得免职。也正是因此,法官的任命和免职的权力便显得十分关键。 傅郁林认为可以由来自法院、检察院、组织部门、人大、社会团体等领域的代表组成法官管理委员会,负责法官提名之前的审查工作以及法官任职期间的管理工作。 至于如何平衡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的经费负担问题,司法改革方案中也应当有所涉及。最有可能的是由各地方按照原来承担的司法预算数量缴省财政统一支配。 去行政化 “让法院真正的成为法院,让法官真正的成为法官,这就是我们的方向,这就是我们的目标。”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只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 司法行政化是另一个被诟病的中国的司法体制问题,常与地方化问题一并提及。 在一次讨论司改“去行政化”的相关内容的会议上,学者、法官纷纷建言如何“去行政化”时,上述最高法院司改办的官员就自嘲:“这是自己参加的比较尴尬的一个会,因为自己就是典型的一个行政化的官员。”当然,他话锋一转还是承认了行政机构存在的必要。 他认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主要就是要理顺法官在裁判案件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权力,理顺它们的关系问题。核心就是理清这些独任法官、合议庭、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关系。“让法院真正的成为法院,让法官真正的成为法官,这就是我们的方向,这就是我们的目标。” 记者获得的信息显示,在司改方案中,审判委员会可能不会被废除,但功能会调整。上述最高法司改办官员解释,比如学界比较认同审判委员会只讨论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但事实上,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很难分开。如果审委会只看法律适用问题,它不完全看案件就做了裁判那是很危险的。所以说审委会只讨论法律适用问题实际上在现实中是很困难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认为,制度变革的逻辑有时就像长牙一样,新牙顶出来了,老牙才掉。不能一下子把牙都拔了,要有一种新的更健康的机制,慢慢地生长,然后替代掉过去的陋习。 司法系统内部的去行政化的地方试点正在进行,横琴法院全国首创“取消审判庭建制”、“设立法官会议制度”受到广泛好评。但是上述参与司改方案讨论的专家指出:“横琴有其特殊性,它是特区中的特区。这个地方一年就是2000到2500起案件,一共才8个法官,这8个法官也没法分庭。不过它的改革昭示着这样一种方向。” 难题一“统管后会不会降待遇” 中基层法院和地方政府已建立起互相服务、互相利用的共处模式。因此,并不是所有地方对于人财物统管都充满期盼。“统管后会不会降待遇”这是南方某中级法院副院长的第一反应。对于东南沿海等发达地区的法官而言,如今的法官待遇远远好于欠发达地区,统归省管最让他们担心的就是待遇下降。 难题二脱离地方后执行会更难 许多基层法院担心,一旦与地方脱离,法院的执行会变得更难。现在“执行难”的问题已经很突出,法院往往要依靠地方政府给被执行人做工作、施加压力,才能完成执行任务。与政府官员和司法界同行交流中,常会听到诸如“以后司法就独立了,管不到你们了”,“没了地方支持,以后有的案件办好并不容易”的说法。 难题三院长庭长肯自我削权? 内部去行政化对院长庭长来说恰恰是给他的权力做减法,而改革的推动者恰恰又是院长、庭长。“深入了解法院就知道,院长、庭长到合议庭里去跟其他法官一起办案没有多少人愿意。还有一些院长、副院长是从党政机关调过来的,你让他去当法官主审案件,后果会是什么?这就是我们面临的现实的问题。”上述最高法司改办官员介绍。 难题四法官独立能让人放心吗?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司法运行机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在法院推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后,真把权力下放给法官,让法官独立裁判,学者与实务派都有顾虑。上述最高法司改办官员连问了“四个放心吗”,“院长放心吗?庭长放心吗?上级领导放心吗?社会放心吗?都不放心。” 据《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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