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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类有关毕业论文格式模板,与司法考试与本科法学教育之改革相关论文范文数据库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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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本科法学毕业生普遍实践能力不强,统一司法考试的建立对本科法学教育的职业化产生了导向性影响.在司法考试条件下,本科法学教育的改革应是:明确教育目标,以通识教育为主,兼顾职业教育;调整教学方法,演讲式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并用;改变考核方式,灵活运用书面考试,结合平时考核.

[关 键 词]司法考试;本科法学教育;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05―0126―03

一、我国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现状与困惑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对法律规则需求的日益增长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而作为法学教育基础的本科法学教育规模随着“扩招”也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办学规模的扩大并不等于法学教育的成功;相反,“扩招”使许多高校疲于应付学生规模的骤然增大与硬件设施及师资不足之间的矛盾,而无暇顾及法学教育的指导理念、教学模式等方面的改进与创新,各大小法学院系培养出来的毕业生普遍面临着实务能力严重不足的问题:一方面,毕业生往往因为难以对自己的实践操作能力作出正确的评价而导致择业的非理性,在参加工作后又对具体的法律问题束手无策;另一方面,法律实践部门纷纷反映法学本科毕业生缺乏实际运用能力,对法律实务方式不了解,在短期内很难胜任本职工作.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

1.教育目标定位为通识教育

我国大学的法学本科教育,一直是秉承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法律知识为目的,注重法律概念、逻辑体系、理论框架的灌输,而忽视法律职业思维培养和处理实际问题能力的训练.这样的教育目标体现在课程设置上,就是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受到重视,却没有专门的技能培训课程.虽然我国的法学院系普遍规定了本科学生在最后一个学年有2-4个月实习期,但由于实践中学校往往基于学生就业的考虑,允许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实习地点和机构相当分散,学校难以给众多的学生提供个别指导,而多数实习单位如法院、检察院等的办案人员也因为没有时间或者其他原因较少会给予实习生办案技巧的训练,更多的是安排实习生处理一些诸如整理档案的事务性工作,因而不能为学生提供一种有价值的实践经验.可见,这种通识教育虽然对法学本科生形成法律的理念和掌握法律的知识至关重要,但由于其忽视了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导致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实务部门工作的适应往往需要几年的时间.

2.教学方法上采用演讲式教学法

法学教学方法有两种――演讲式教学法(系统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演讲式教学从概念、原理出发,通过举例解释、说明,达到从一般到特殊的演绎过程.案例教学则让学生从具体案情的分析人手,归纳出解决争议的方法,找出应予适用的规则,这是从特殊到一般的过程.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演讲式教学,英美法系各国多采用案例教学[1].

我国的本科法学教育一直采用演讲式教学的方法①,这种教学方法有其独到的优势,因为采用这种方法教师能充分阐述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以及相应的具体规则,相对于从个案推导出所适用的具体规则而言,演讲式教学对法学知识的传授是高效的.但演讲式教学的弊端也是非常明显的,即教师处于信息的输出端,学生处于单纯的信息接受端,教学缺少双向互动,因而教师很难获得对自己教学的反馈,而学生的学习也很难克服被动性和消极性.在这种教学方法下培养出来的毕业生,往往就是空有一套理论,遇到具体案例时却束手无策,不知从何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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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核方式呆板僵化

目前本科法学教育考核的基本目的还局限于考查学生对于教科书或者教师上课所讲授内容的掌握程度.多数学校仍然采用传统的考核方式,即以课程完成后一次考试确定科目的成绩.一般由任课教师确定考核范围、提出考试题目、决定考试的方式、作出评卷标准(参考答案).在这种考核方式下,学生的课程成绩高低通常取决于能否完整准确地复述那些标准答案.在这种情况下,便形成了学生“上课记笔记,下课补笔记,考试背笔记,考后扔笔记”的怪现象,学生在考完试后很快就会忘记该门课程的内容.

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及其对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影响

1.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

在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前,我国对法律职业的从业资格并没有统一的要求.1986年,我国举行了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此后每两年举行一次,1993年以后改为每年举行一次,应试者不需要具有法学教育背景,只要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即可,通过考试者可获得律师资格,再经过一年的实习期可以申领律师执业证.而法官和检察官资格的取得则不同,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世纪80年代末也开始举行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考试,但是这种考试只在法院和检察院内部进行,而且考试试题难度要逊于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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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类有关论文范文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2001年12月,司法部发布关于举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公告,将应试者的学历要求提高到大学本科以上,但是仍然未把受过本科法学教育作为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自2002年至2005年,已举行了4次司法考试,从考试的内容和题型看,主要是侧重于考查实践性和操作性的法律知识(并且几乎都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出现),而对纯理论的法律知识考查较少.

2.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对本科法学教育的导向性影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