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魏孟)近日,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远赴百里在被告人家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既保障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取得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一致认可,使案件当事人均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 2015年11月25日凌晨1时20分许,被告人朱某(男,19岁,家住彬县城关镇)驾驶一辆车号为陕D-3GXXX的海马牌小型轿车乘坐朋友黄某等四人沿G312国道由南向北下坡行驶至永寿县底角沟路段时,因超速行驶车辆失控侧滑,与相对方向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黄某死亡,朱某等三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朱某驾驶车辆事故前行驶速度约为62km/h,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因超速行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因闭合性颅脑损伤、肋骨骨折、腰椎骨折、脾破裂等10项损伤在咸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也未支付死者黄某家属民事损害赔偿。经永寿县检察院审查案卷材料及听取被告人朱某及被害人黄某家属的意见后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朱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在法院决定开庭时,朱某虽已出院,但因腰椎受伤等仍需卧床治疗,如果让被告人出庭将给其本人及家属带来不便,且易导致被告人家属的情绪对立,不利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为不影响被告人的治疗和维护死者家属的诉讼权益,永寿县检察院联合法院才决定将法庭设在被告人朱某家中。 正义需要得到伸张,被害人的诉讼权益要得到维护,但被告人的合理权益也要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这次特殊的庭审进家庭,体现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既让被告人及家属感觉到法律权威,也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