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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对待专家意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6
摘要:新浪司法经常看到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委托一些法学专家就法官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而被委托的法学专家大都是些法学家、知名教授、博士生导

  经常看到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委托一些法学专家就法官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而被委托的法学专家大都是些法学家、知名教授、博士生导师等。

  律师或者当事人委托法学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目的当然是希望法学专家的意见能够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主张,即提交到法庭的法律意见书一般都是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我们不敢据此推断说,法学专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定是不中立、不客观、不公正的,是站在委托方的利益和立场来说话的,是一方出钱另一方兜售自己的法律观点的产物。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法学专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利于委托人,这样的法律意见书不可能被提交到法庭

  法官应当如何对待专家意见很简单,既然是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提交的,那么至多也只是辅助其诉讼主张的一种意见而已。专家意见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并也不因为它是专家出具的意见就比另一方当事人的意见更具真确性。对于法官来说,它只是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此而已。

  法官在审查专家意见时,应当明白:专家们出具的法律意见很可能是片面的、偏私的、狭隘的,因为他们在出具意见时可能被委托人所欺骗。委托人可能只是想利用专家们的身份和地位所具有的影响对法院产生压力,从而提高自己胜诉的机会。但是委托人提供给专家的法律资料和信息很可能是不全面的,委托人可能只提供了有利于自己的资料和信息。专家们没有参与庭审,没有经历法庭辩论,没有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法庭质证和辩论,他们据此做出法律意见的资料从一开始就可能是不真实、不客观、无关联的。如果是在庭审前就出具法律意见,那么这样的法律意见的可信度就更加低下。

  法官应当对自己的专业能力、中立地位、公正形象充满自信;不因为一些知名教授、大牌学者出具了专家意见就变得如临大敌、诚惶诚恐。像平常一样对待律师和当事人意见的态度来对待专家意见即可。因为专家意见也只是一方当事人的意见,专家意见也可能是错误的。专家们掌握的咨询没有法官丰富,他们也没有法官那样客观、中立的地位和超乎利益关系的立场,没有法官那么高的职业伦理要求。法官不能和一方当事人有任何的利益交易,但是专家们可以公开收受当事人的钱财、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和由当事人提供的各种好处。这使得专家的意见不是以追求公正为第一目的,而是以帮助一方当事人胜诉为第一目的。当然,有的专家可能会说,他出具的意见完全是根据法律和良心而出具的。但是,由于其与一方当事人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就算是根据法律和良心而出具的意见,亦无法给人以一种客观、中立、公正的形象。

  专家们出具法律意见,无非两种。一种是为有钱人出具法律意见,这种人能够支付高额的费用;一种是为弱者出具法律意见,这体现了专家扶危济弱、伸张正义的情怀。对于第一种情形,我们可以称为是一种金钱与观点之间的“交易”;对于第二种情形,我们可以说是专家们希望借助自己身份所具有的道义影响来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无论是哪一种情形,令我感到疑惑的是,专门们出具法律意见的做法,是否会违背了自己的学术主张?一方面,法学专家们在学术上不遗余力地主张庭审中心主义;一方面,法学专家们又在法庭审理之外为一方当事人发表滔滔意见,试图在庭外对法庭审判产生影响。庭审中心主义的要义是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两造意见发表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法学专家们不参与庭审、不参与辩论,就在法庭外对诉讼证据发表意见,对案件事实发表意见,对法律决定发表意见,企图通过庭外意见影响法庭的决定,法学专家们的这些做法,是否与其在学术上主张的庭审中心主义的理念相背离?

  法学专门们出具法律意见,不管内容如何,终究有一个目的,那就是希望其法律意见能够对法庭产生影响。作为律师,其身份职责要求其在法律的限度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是,作为知名的大学教授,作为言行举止能够产生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企图通过专家意见来对法庭判决产生影响,则有干预司法之嫌。正所谓“匹夫无罪,怀壁其罪”,专家们应当慎重对待自己的身份和言论。专家们要认识到自己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领军人物地位,一言重如九鼎。唯其如此,更需慎言,否则,就可能无意中干扰了司法机关独立裁判。如果法院生效判决做出后,针对法院的判决书,教授们自可以作为研究、批评、质疑和讨论的对象;如果认为法院的判决确有不公,尚可利用其专家身份所具有的社会影响和道义力量,为当事人伸张正义。但是,对法庭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法学专家们就急于兜售自己的法律意见,妥当与否,还请专家们多研究研究,三思而后行。毕竟,专家们还担负着传道、授业、解惑的职责,对其一言一行,不可不认真对待。(来源:法官那些事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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