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报记者 李丽娟 市民杜先生将承包的土地入股当地有机蔬菜种植合作社,因与预期效果不一样,他想退出股份,被合作社告上法庭。近日,杜先生找到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淮明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详情:大学毕业后,我应聘进入一家大型公司。经过几年的努力,当上了行政主管。现在人们越来越青睐有机食品,我身边好多朋友纷纷辞职,去周边农村承包土地种植有机蔬菜。看到他们效益不错,我也有点心动。 2015年,我辞去工作,来到农村承包了20亩土地种植有机蔬菜。因为没有经验和技术,我拿着土地入股了当地一家有机蔬菜种植合作社,和他们签订了2年的合同。当时是考虑向他们学习,等条件成熟了,我再撤出股份自己经营。 今年5月,我发现该合作社的生产和盈利和我想象中的不一样,想退出股份,自己经营。因为合同没有到期,合作社拒绝了我的意见,并将我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我继续履行义务。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判决? 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淮明点评: 根据《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杜先生以土地入股合作社,并和对方自愿签订入股合同,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应视为有效合同,依法受法律保护。 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在这种约定的期限到来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可以随便终止合同。因此,如果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本案中,杜先生一方要求解除合同,而合作社不同意并要求继续履行的,法院一般不会判令解除,是会支持继续履行的。人物名片 李淮明:中国民进山东法专委委员,法学本科毕业。执业17年来,先后办理各种案件500余起,担任过30余家企业及政府单位的法律顾问。执业以来,坚持“乐己达人、和谐至公”的执业理念,擅长重大、疑难民商案件的代理和刑事案件的辩护,在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和公司法律案件的代理及相关法律事务协商、谈判等方面有独到之处。 联系电话:158531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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