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天放
为降低电动车和行人违规而造成的事故率,让市民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自6月中旬开始,连云港市灌云县交警大队推出交通违规“优惠券”。记者了解到,“优惠券”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交通法规的宣传,二是优惠方案。市民违章被罚时,凭券罚款打5折,还可现场打电话,请人答对上述规定就可免罚。(7月5日《现代快报》)
连云港市灌云县交警大队推出的这个交通违规“优惠券”办法,听来实在令人咋舌!怎么交通违规了还可以打折吗?这个“优惠券”上面对交通法规的宣传倒是无可厚非,但凭借这个优惠券,就可将罚款打五折,且“请人答对上述规定就可免罚”,这就更显得荒唐透顶了。“脑洞”再大开,也不至于连法律都敢被打折吧?
灌云县交警对交通违规者可以打折处罚,主要是因为被处罚人答对了“上述规定”可免处罚,这的确是对当事人的一次交通安全教育,听上去很美。但是,法律是刚性的,有法不依,就会造成一个个“例外”,这对依法治国来说简直就意味着倒退。法律面前不讲情面,法律面前根本没有也不允许有例外——如果不将这种理念深入人心,一个个游离于法律之外的“例外”就会频现,那就一定会损害目前这来之不易的良好的法治环境。
有人称,这种交通违规“优惠券”,是让罚款有了“温度”,可以改变交警执法的冷冰冰现状,也有利于改善警民关系。有了温度这不假,但这不是正常的温度,是在偏离法治轨道条件下的温度,这种“温度”宁可不要。在依法治国面前,任何对法律的不敬,都该禁止,绝不能拿人性执法当借口而损害法律的尊严。如果法律都能打折,都能作为交易来换取所谓“温度”,那么,法律就将不再是法律而是儿戏了!
人们当然不怀疑灌云县交警大队这样做的初衷是好的,本着全县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频率较高,目的是为了降低交通事故,也是文明执法的一次尝试。然而,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绝不意味着就可以随意变动固定的法律,随意改变法律的刚性原则。任何文明执法的“创意”都必须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条件下进行。哪怕是想“文明执法”或“人性化”执法,也千万不要拿法律做交易,这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哪怕是以宣传交通安全法规为目的,也可以用其他方式进行。而可灌云县交警的做法,就是让情感置前,法律置后,说穿了就是感情用事,拿法律当儿戏,这是没有理性的表现;法律怎么能说打折就打折?就算退一万步讲,哪怕是人性执法,仅对行人和骑电动车者在法律上打折,那么对其他人呢?对机动车驾驶员、骑自行车人、骑三轮车人呢?对这些人怎么就不打折了?这显然有违公平与公正。这种对法律的打折,陷落的是法律的尊严,更重要的是损害法治环境。灌云县交警拿执法权与市民做交易,怎么看都是十分荒唐的。
由此看来,为了整治电动车、行人不按规定道路行驶、行走,乱闯红灯等乱象,灌云县交警下错了药,偏离了法制轨道。依法治理的方式有很多,如加大宣传,把宣传带入各单位、学校、厂矿、社区等等。再不济,也可以设立一个时限,先给违法者一个缓冲期,对于电动车违章者,可以考虑先不处罚,通过加大法规宣传力度,给市民一个适应期和过渡期,然后再加以处罚,这才叫“人性执法”。总之,办法多得是,怎么也比那个“优惠券”公平得多、靠谱得多。所以,灌云县交警的这个做法应该及时被叫停。给法律打折,绝不允许,无论初衷是什么,都不能允许;在维护法律的尊严下人性执法,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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